本案的证据主要包括:
1. 公司和甲的房产代持协议及股东会决议。
2. 公司支付首付、还贷的银行记录。
3. 购房合同及贷款合同。
本案最大的焦点就是这套房子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诉讼中分割。
靳双权律师认为,基于基本证据链,该房屋是否系夫妻共同财产还需考查购房款的实际出资情况及其性质,不能简单的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现有证据来看,借名买房的事实应当是存在的,只是因为离婚纠纷中,第三人公司并不能作为本案主体成为诉讼参与人,法院在审查时若是发现这套房子所有权存在争议,但不能要求案外人公司参与诉讼,则意味着房屋权属不明,在有明显证据证明房屋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或者权属不明的情况下贸然将房屋进行分割,是对房屋真实权利人的权利侵害。
因此这套房子的不宜在离婚案件中进行分割,可以等到真实权利人提起确权之诉时明确权属再行处理。
综上,靳双权律师认为,借名买房的证据链需要完整,是借名、赠与还是借贷,需要借名人及登记人在购房时保留好相关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