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原告诉称
原告王垚诉称:2016年2月4日,我与胡淼及中介公司签订了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我向胡淼购买海淀区小南庄怡秀园102号房屋,总价款588万元。合同签订后,我与胡淼于2016年4月1日办理了涉案房屋的过户手续,并于2016年4月25日向胡淼支付了全部购房款项。根据约定,我与胡淼应当在她收到全部房款后5个工作日内自行办理物业交割手续,但是经我和中介公司多次催促至今,胡淼也未能向我交付房屋。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胡淼立即向我交付海淀区小南庄怡秀园102号房屋;2.胡淼每日按照房屋总价款的万分之五的标准向我支付违约金152880元。
二、被告辩称
被告胡淼辩称:王垚没有按照规定的时间付房款,其支付一共晚了25天,按合同约定其构成根本违约,应支付我违约金。
第三人中介公司辩称:我公司对于王垚所述的事实、理由没有异议,同意其所述,诉讼请求与我方无关,故不发表意见。
三、审理查明
2016年2月4日,经中介公司居间,胡淼(出卖人)与王垚(买受人)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王垚购买涉案,房屋成交价格为4675000元,装饰装修及配套设施设备等作价1205000元。买受人向出卖人支付定金100万元,买受人贷款327万元。出卖人收到全部购房款(不含物业交割保证金和户口迁出保证金)后5个工作日内将房屋交付给买受人,如逾期交房,在15日内,自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计算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五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买受人逾期付款的,逾期在15日之内,自约定的应付款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计算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五的违约金,并于实际支付应付款之日起15日内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同日,胡淼(甲方、出卖方)与王垚(乙方、买受方)及中介公司(丙方、居间方)签订补充协议,约定涉案房屋价款及装饰装修和配套设施作价总计为588万元。乙方于2016年2月4日将第一笔定金100万元以理房通托管的方式支付甲方,甲方应于2016年3月15日前向该房屋的原贷款机构提交一次性还清剩余贷款的申请。乙方于2016年2月20日前将第一笔首付款140万元以融信托管的方式支付甲方。甲乙双方应于此交易房屋网签合同生成后3个工作日内共同前往贷款机构办理贷款申请手续。双方在银行贷款批贷后10个工作日内,共同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双方应当在甲方收到全部房款后5个工作日内自行办理物业交割手续。乙方从本协议约定的购房款中留存1万元作为物业交割保证金,该保证金在甲乙双方办理物业交割当日,由乙方自行支付给甲方。甲乙双方任何一方逾期履行本协议约定义务的,每逾期一日,违约方应按日计算向守约方支付房屋总价款万分之五的违约金;甲方如出现逾期履行协议约定义务超过十五日的,构成根本违约,其应以相当于该房屋总价款的20%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乙方出现逾期履行约定义务超过十五日的,构成根本违约,其应以相当于该房屋总价款的2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在合同履行中,补充协议中约定的2016年2月4日支付第一笔定金100万元,王垚于2016年2月15日支付。对于晚付款11天的原因,王垚及中介公司均称系因胡淼未能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原件,故无法办理理房通托管账户,致使王垚无法打款。补充协议中约定2016年2月20日支付140万元房款,王垚于2016年3月4日支付,原因是因中介公司工作人员2016年3月4日将合同送给王垚,王垚看到合同知晓账户后方能付款。对此,中介公司已经赔偿胡淼29400元。
该房屋其余房款以贷款形式支付,除物业交割保证金1万元外,该房屋房款已付清。该房屋于2016年4月1日登记在王垚名下。因第一笔房款晚于合同约定支付,胡淼与王垚就是否承担违约责任产生争议,胡淼至今未向王垚交付房屋。
本案审理中,胡淼主张王垚违约,在王垚未支付违约金的情况下,其拒绝交付房屋。经法院释明,胡淼对其主张不提反诉,亦拒绝交付房屋。
四、法院判决
一、胡淼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王垚交付海淀区小南庄怡秀园102号房屋;
二、胡淼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按照每日二百五十元的标准向王垚支付自二O一六年五月三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违约金;
三、驳回王垚其他诉讼请求。
五、北京房地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本案中,王垚与胡淼及中介公司就涉案房屋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无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内容,故为有效合同,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
王垚作为买受人负有按约付款的义务,胡淼作为出卖人负有按约交付房屋的义务。现王垚已将房款(除物业交割保证金外)全部交付胡淼,双方并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胡淼应按约定向王垚交付房屋。
针对胡淼主张的王垚未按约支付房款的行为,如系王垚自身原因造成,应属于王垚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行为,但其并未构成根本违约,胡淼可保留其追究王垚违约责任的权利。现胡淼拒绝交付房屋,构成根本违约,对此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胡淼主张王垚违约,但经法院多次释明未提反诉,且其不能以此作为拒交房屋的依据。故王垚有权要求胡淼交付房屋。至于违约金,法院有权依据其过错程度、王垚实际损失等因素依法判定。
综上,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