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艳家住青羊区。2011年,刘艳与丈夫商定购买二套房。刘艳选定一处二手房准备交房款过户时,房管部门要求,需提交夫妻两人的房屋登记情况。由于刘艳丈夫是台湾人,身处台湾,不能全面提供购房资料。为了顺利办理房屋产权过户登记,刘艳找到在成都居住的弟弟刘强帮忙。最终,刘艳借弟弟刘强的名义顺利买房并登记。
后来,刘艳得知弟弟欲私自处置这套房子时,姐弟反目,姐姐将弟弟告上法庭,诉请法院判决确认房屋产权为她所有。
对于姐姐的诉讼请求,弟弟刘强辩称,该房屋登记在自己名下,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应以登记为准,该房屋属于自己所有。姐姐刘艳支付了房款是事实,但不能排除双方存在赠与、借贷关系,请求驳回刘艳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刘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已在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登记备案,且依据该合同办理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刘强已依法取得了房屋的所有权。因此,对刘艳要求确认讼争房屋系其所有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刘艳与刘强之间购买房屋出资的问题,刘艳则可另行主张。
“我国物权法对不动产所有权人的确定非常明确,就是登记在权属证书上的权利人就视为是该不动产的所有权人。借名购房这样的行为,实际出资人面临巨大的法律风险。”接受成都商报记者采访时,说房网靳双权律师表示。
靳律师说,现实生活中,借名购房绝大多数发生在亲友间。这种借名购房往往没有签署书面协议。由于举证困难,一旦发生纠纷,借名购房者面临败诉风险。
为应对借名购房可能遇到的风险,现实生活中,借名购房行为发生前,双方会签署一份借名购房协议。但如果借名购房行为当事人为了规避住房调控政策、差别化信贷和特殊性住房限购政策以及骗购经适房等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而签订的协议也是无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