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2016年6月21日,张某购买登记于李某名下房屋,成交价290万,支付了定金,并对首期款进行了资金监管,取得了银行贷款承诺,后李某以自己不是实际产权人为由要求解除合同。诉讼中,案外人刘某以涉案房屋系借亲戚李某名购买,李某不是实际产权人为由,提起借名买房诉讼,要求法院判决涉案房屋归刘某所有。
经法院审理认为:刘某因限购委托李某购屋,双方存在借名买房的委托关系。但根据物权法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涉案房产在未登记至刘某名下时,房屋的权属不能依据约定发生变动,双方之间存在的是债权债务关系,不具有物权效力。法院不能对涉案房产进行确权或判令过户。
小编提醒:在借名买房中,因出资人未在房产部门进行登记,如果双方发生争议,出资人无法进行产权确认,借名买房还需谨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