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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子已经判给我尚未过户,儿女私自将房子卖掉,能否主张合同无效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18-01-24


  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13426037149),专业代理房产继承、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从业十二余年,带领专业房产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在将这些案件改编为 确认合同无效 纠纷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原告诉称

 

  原告孙浩称:原告与被告孙琦系父女关系,原告之前起诉孙琦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法院已经判决被告孙琦协助原告办理东城区2203号房屋的过户手续,将该房屋所有权登记在原告名下,现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告孙琦隐瞒原告,将该房屋卖与何英男、王佳慧,成交价格为100万元。三被告的行为损害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原告起诉,请求确认被告孙琦与被告何英男、王佳慧签订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经纪成交版)》无效。

 

  二、被告辩称

 

  被告孙琦辩称:三被告之间无利害关系,在房屋交易之前并不认识,房屋交易的价格与市场价格相当。涉诉房屋的交易价格为164万元,原告的诉讼请求为要求确认交易价格为100万元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但实际履行的价格是164万元。

 

  被告何英男辩称:孙琦是涉诉房屋的合法产权人,享有完全处分权。三被告是通过中介公司居间介绍,签订合同前被告孙琦与被告何英男、王佳慧是不认识的,不存在恶意串通的基础。房屋成交价格是164万元,被告何英男、王佳慧已经将房款全部支付给孙琦。涉诉房屋在2016年9月27日已经过户给何英男、王佳慧,对于原告与孙琦的家庭内部纠纷,被告何英男、王佳慧不知情。

 

  被告王佳慧辩称,2016年8月17日的网签合同本质上并不是合同法上的合同,并不是双方设立变更消灭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仅仅是一个备案手续,该网签不是合同,也就不具备评价合同有效无效的意义。三被告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孙琦是房屋的登记产权人,其有权处分涉诉房屋,交易的价格及过程都是正常的,且房屋已经办理过户手续,并交付给被告何英男与王佳慧,何英男与王佳慧的权利应当受到保护。

 

  三、审理查明

 

  原告孙浩与被告孙琦系父女关系。被告何英男与王佳慧系夫妻关系,2012年9月27日,孙琦取得东城区2203号房屋的所有权。

 

  2015年,孙浩与孙琦签订《房屋买卖合同》。2016年,孙浩以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为由将孙琦诉至法院,法院判令孙琦协助孙浩办理涉诉房屋的买卖过户手续,将该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至孙浩名下。

 

  2016年6月26日,孙琦作为出售方(甲方)与何英男、王佳慧作为买受方(乙方)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经纪成交版)》。该合同约定,甲方所售涉案房屋成交总价为164万元。2016年7月29日,孙琦作为甲方与何英男、王佳慧作为乙方签订《装修款补充协议》,约定甲方出售给乙方标的房屋总价款为164万元,包含标的房屋配套设施折价款64万元,甲方出售该房屋的合同价格为100万元。2016年8月17日,孙琦与何英男、王佳慧签订《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经纪成交版)》,合同约定,涉案房屋成交价格为100万元。

 

  被告何英男已经将购房款164万元已经全部付清。2016年9月12日,被告何英男、王佳慧取得涉诉房屋不动产权证书。

 

  四、法院判决

 

  驳回原告孙浩的诉讼请求。

 

  五、北京房地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根据查明的事实,2016年8月17日,被告孙琦与被告何英男、王佳慧签订《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经纪成交版)》。原告诉请该合同无效,但该合同仅为网签合同,系办理房屋转移登记过程中的一道手续,并非双方之间所签订的基础房屋买卖合同。三被告均认可涉诉房屋交易实际履行的是三被告于2016年6月26日签订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2016年7月29日签订的《装修款补充协议》,而非原告诉请网签合同。均认可涉诉房屋总成交价为164万元,且涉诉房屋实际交易价格为164万元,而非网签合同中约定的100万元。网签合同系备案合同,非实际履行合同,不能反映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故原告要求以价格偏低构成恶意串通为由,要求确认三被告之间签订的网签合同无效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很难得到法院支持。

 

  综上,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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