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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现售的条件,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18-01-22


  一、商品房现售的条件

 

  商品房现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竣工验收合格的商品房出售给买受人,并由买受人支付房价款的行为。

 

  (一)现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二)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或者使用土地的批准文件;

 

  (三)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四)已通过竣工验收;

 

  (五)拆迁安置已经落实;

 

  (六)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等配套基础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其他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或者已确定施工进度和交付日期;

 

  (七)物业管理方案已经落实。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

 

  (一)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商品房基本状况;

 

  (三)商品房的销售方式;

 

  (四)商品房价款的确定方式及总价款、付款方式、付款时间;

 

  (五)交付使用条件及日期;

 

  (六)装饰、设备标准承诺;

 

  (七)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道路、绿化等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交付承诺和有关权益、责任;

 

  (八)公共配套建筑的产权归属;

 

  (九)面积差异的处理方式;

 

  (十)办理产权登记有关事宜;

 

  (十一)解决争议的方法;

 

  (十二)违约责任;

 

  (十三)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商品房预售合同签订时,承购人只获得商品房的期待权。商品房预售具有较强的国家干预性。为了保护预购人的权益,国家对商品房预售行为作出了相应的限制,并实行预售许可制度。商品房的预售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对预售条件、程序等的规定,否则不能预售商品房。商品房预售合同的承购人要承担一定的风险。在预售合同签订以后,可能出现某种原因会导致商品房无法建成或交付,或建成后的商品房存在各种质量瑕疵,因而承购人也就无法实际获得商品房的所有权。这对于预购人而言,就意味着要承担一定的风险。商品房预售合同经过登记具有公示对抗第三人的效力。依据中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44条第2款之规定,商品房预售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商品房预售合同签订以后,由于预购人仅仅为债权人而未取得商品房所有权,因而,赋予经过登记的预售合同对抗其他未经登记的预售合同效力,以保护经过登记的预售合同之预购人的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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