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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的事由有哪些,怎么解除?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18-01-19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的事由有哪些

 

  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应当符合合同法对合同解除的规定。具体而言,当事人可依法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事由包括:

 

  1、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的;

 

  2、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

 

  3、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面积或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过3%的;

 

  4、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款项,经催告后三个月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5、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

 

  6、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买受人以担保贷款方式付款,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呆滞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上述情况出现的,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款本金及其利息或定金返还买受人。

 

  二、怎么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

 

  合同的解除有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单方解除和协议解除之分,我们在这里要研究的是买房人单方有权行使法定解除权的情形。因为如果购房合同的双方当事人能够就购房合同的解除协商一致或者购房合同中对合同的解除的条件已有明文规定,那么买房人想解除购房合同当然是轻而易举的事了,但问题的关键在于现实生活中买房人往往处于弱势地位,很难将有利于自己的解除合同的条款写进购房合同,更难以与卖房的开发商就合同的解除达成一致,以下情况下购房者有权单方行使合同解除权:

 

  1、不可抗力;

 

  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购房合同目的的,买房人有权解除合同。

 

  2、卖方明示违约;

 

  在履行期限届满前,房屋卖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的,即卖方明确表示将不交付房屋的,买房人有权解除合同。

 

  3、先卖后抵押的;

 

  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卖方未告知买方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导致买方购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买房人有权解除合同。

 

  4、一房二卖的;

 

  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卖方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导致买方购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买房人有权解除合同。

 

  5、隐瞒无证售房事实的;

 

  卖房人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的预售许可证明的,买房人有权解除合同。

 

  6、隐瞒房屋抵押的事实;

 

  卖方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的,买房人有权解除合同。

 

  7、隐瞒房屋已出卖或为拆迁安置房屋的事实;

 

  卖方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的,买房人有权解除合同。

 

  8、房屋主体结构不合格;

 

  因房屋主体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质量经检验确属不合格,买房人有权解除合同。

 

  9、房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

 

  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的,买房人有权解除合同。

 

  10、面积误差比超过3%;

 

  卖方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合同汉有约定处理方式或约定的处理方式不明确的,若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的,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请求返还购房款及利息。

 

  11、过分迟延交付房屋;

 

  卖方迟延交付房屋,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买房人有权解除合同。

 

  12、过分迟延产权过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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