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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内容,房屋买卖合同成立要有什么条件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18-01-19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内容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明确以下主要内容:

 

  (一)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商品房基本状况;

 

  (三)商品房的销售方式;

 

  (四)商品房价款的确定方式及总价款、付款方式、付款时间;

 

  (五)交付使用条件及日期;

 

  (六)装饰、设备标准承诺;

 

  (七)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道路、绿化等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交付承诺和有关权益、责任;

 

  (八)公共配套建筑的产权归属;

 

  (九)面积差异的处理方式;

 

  (十)办理产权登记有关事宜;

 

  (十一)解决争议的方法;

 

  (十二)违约责任;

 

  (十三)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二、房屋买卖合同成立要有什么条件

 

  房屋买卖合同并非随心所欲,想签就签,它的成立和有效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按我国现行房地产法律法规之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成立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房屋出售方必须具有该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非房屋所有人和土地使用人都无权出卖他人的房屋。

 

  (二)房屋买卖双方当事人必须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行为能力、未成年人或被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人,均不能签订房屋买卖合同。

 

  (三)任何一方以欺诈、胁迫、诱骗等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愿情况下所签订的合同为可撤销可变更的合同;双方串通损害第三者利益的合同属于无效合同。

 

  (四)房屋买卖合同的内容必须合法。任何违背法律、行政法规的合同都属于无效合同。

 

  (五)房屋买卖合同的形式必须符合有关的法律规定,采用房地产管理部门统一印制的标准合同文本,否则将不予以办理过户。

 

  (六)根据我国房地产法律法规之规定,以下六种房屋不得成为买卖合同的标的:

 

  1、违法或违章建筑;

 

  2、国家征用或已被确定为拆迁范围内的房屋;

 

  3、寺庙、教堂、庵堂等宗教建筑;

 

  4、著名建筑物或文物古迹等政府加以保护的房屋;

 

  5、房屋产权有纠纷或产权不明的;

 

  6、未取得其他共有人同意,部分共有人擅自出卖共有房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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