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13426037149),专业代理房产继承、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从业十二余年,带领专业房产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在将这些案件改编为 所有权确认 纠纷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原告诉称
原告魏薇诉称:黄彦生与孙文淑系夫妻关系,二人育有子女黄秀、黄俊。我与黄俊系夫妻关系,于1990年5月19日登记结婚。黄彦生原承租丰台区33号房屋,因危房改造需出资购买回迁房,经协商黄彦生、孙文淑、黄俊、黄秀签订了协议书。约定由黄俊出资购买位于丰台区开阳里1301号的回迁房,登记在黄彦生名下,孙文淑为共有人,在上述回迁房办理产权证之后立即将产权人变更为黄俊,黄秀放弃对回迁房的权利,黄俊一次性给付黄秀十万元作为补偿。经公证处公证,我向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了公积金贷款。此后,我与黄俊偿还了所有贷款。现黄俊起诉要求离婚,并掩盖诉争房屋为我们共同财产的事实,故诉至法院,请求确认位于丰台区开阳里1301号房屋为原告和黄俊共同所有。
二、被告辩称
被告黄俊辩称:第一,协议书是黄彦生夫妇与子女签订的家庭财产分配协议,目的在于解决黄彦生夫妇晚年的居住及百年后财产的分配问题。第二,协议中约定给付黄秀的10万元并未实际履行,且孙文淑、黄俊和黄秀已经达成协议,孙文淑将出资款6万元返还黄俊,房屋不予过户,由孙文淑继续使用。第三,诉争房屋为黄彦生夫妇原有的33号房屋拆迁所得,购买回迁房时折抵了黄彦生夫妇的工龄,并不存在借名买房的关系。第四,《协议书》房屋过户的条件没有成就。黄俊与原告均未向黄秀支付任何补偿金,因此原告无权要求过户。第五,原告是房屋贷款当事人,只能依据借款合同要求黄彦生夫妇返还购房款,并非《协议书》中的当事人,无权主张房屋所有权,更无权代替黄俊行使要求过户的权利。
被告孙文淑、黄秀辩称:诉争房屋计算价格时折抵了孙文淑夫妇69年工龄,折抵后房款中2万元为黄彦生、孙文淑的共同存款,6万元为借款,且孙文淑已将贷款的6万元归还黄俊。故诉争的房屋由黄彦生、孙文淑夫妇出资购买,登记在黄彦生名下,享有完全所有权。黄彦生去世后,孙文淑无法独立生活,最终约定诉争房屋由孙文淑继承,以房养老,黄俊、魏薇财产并未损失,原告无权主张房屋权利。
三、审理查明
2000年11月4日,黄彦生与拆迁公司签订住宅回购合同购买涉案房屋。当日,黄彦生、孙文淑、黄俊、黄秀四人签订《协议书》,其上写明:丰台区33号承租人为黄彦生,现危房改造,因父母无力购买,黄俊愿有条件出资为父母购买此回迁房,购房款共79820元整。产权人为黄彦生。
出资条件为:1.此回迁房办理房产证后,立即将产权人变更为黄俊(或黄文君)。如不能变更,父母可以以立遗嘱方式将涉案房屋赠给黄俊(或黄文君);2.父母在有生之年有优先居住此二居室的权力。3。在黄俊未成为产权人之前,父母不得将涉案房屋转给其它人或变卖,黄秀不得与黄俊争此房产权,只能得到补偿金。4.在涉案房屋产权转为黄俊时,黄俊一次付给黄秀人民币10万。同时,黄俊、黄秀出具《声明》,表示黄俊应给付黄秀十万元的补偿金,黄秀在收到后放弃房屋的一切权利。魏薇、黄彦生、孙文淑、黄秀、黄俊共同签订《购房出资证明》,写明涉案房屋由黄俊和爱人魏薇共同出资购买此回迁房。
魏薇与黄俊、黄彦生经公证处对双方关系进行公证后,黄彦生、魏薇作为借款人通过公积金贷款,贷款六万元用于支付涉案房屋的剩余房款。
对于房屋出资的情况,魏薇表示均由其与黄俊共同出全资购买。黄俊表示首付款2万元由黄彦生支付。
对于贷款的偿还,双方均表示由魏薇、黄俊共同还款。黄彦生于2007年去世,房屋产权没有变更。2015年2月14日,孙文淑的账户内存入60000元,并于2月16日转账至黄俊的账户内,黄俊表示该60000元转账即为孙文淑将贷款返还黄俊、魏薇。
现魏薇、黄俊感情破裂,离婚案件正在进行中。
四、法院判决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
一、位于丰台区开阳里小区1301号房屋归原告魏薇、被告黄俊共同所有。
二、魏薇、黄俊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被告黄秀房屋补偿款十万元。
五、北京房地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本案争议的焦点为302号房屋是否符合借名买房的关系。借名买房应符合如下条件:1.是否对借名买房的事实由买房人和借名人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书面协议;2.借名买房人是否实际出资购买房屋;3.借名买房人是否实际居住、使用房屋等条件及事实。
就本案来看,律师认为构成借名买房关系。第一,借名买房人黄俊、魏薇与实际产权人黄彦生、孙文淑及利害关系人黄秀就房屋的出资、权属、居住和补偿均达成了一致的书面协议,确定由黄俊有条件购买涉案房屋,在产权证下发后,由黄彦生、孙文淑协助其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同意二人在有生之年优先居住该房并对黄秀做出补偿承诺。因此该协议合法有效,魏薇虽然未实际签字,但根据其出资和贷款行为,且当时其与黄俊婚姻关系较为稳定,可以认定此协议系黄彦生一家、黄俊一家及黄秀共同做出的,魏薇作为房屋的共同出资人应享有与黄俊同样的权利。第二,《购房出资证明》明确写出涉案房屋的房款79872元,由魏薇和黄俊共同出资,可以认定魏薇、黄俊出全资购买涉案房屋。第三,自涉案房屋入住后,魏薇和黄俊就一直居住在该房屋内,并承担该房屋的必要费用。最后,黄彦生夫妇虽然未实际居住在房屋内,但魏薇将自己牛街拆迁的房屋腾出给黄彦生夫妇居住、使用,保障了老人的居住权。因此,可以认定涉案房屋为夫妻共有财产,对原告的请求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