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购买精装房该怎么签合同
1、装修部分的报价要清清楚楚
装修部分的报价成为引发纠纷的一个关键。精装修楼盘对于装修部分的计价比较复杂,有的楼盘房价款已经包含全部精装修费用;个别楼盘立项审批时本是毛坯房,因销售不力而改成精装房出售,部分已签合同的业主只能将装修价格剥离出房价单独计算。因此签订合同时,购房者应注意到房屋价款的组成不应是简单的普通房屋价钱和精装修的费用相加,还要看清补充协议中是否有重叠的项目和收费。
2、约定严格的装修标准
一般情况下,《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附件都有对装饰、装修标准的约定,但附件只简单地约定了外墙、内墙、卫生间等简单项目,关于装饰材料的品牌、颜色、施工工艺等诸多细节内容全部空白。没有详细的约定,就无法满足精装修房对装修项目的明确要求。因此,徐律师建议购房者,应在补充协议中就所购房屋(室内、室外)所有装修项目名称,涂料、板材等建材的品牌、价格标准或相应的档次、颜色、规格、施工工艺、装修布局以及装修公司的资质和装修图纸等给予明确记载。对于以什么标准进行验收、由谁进行验收以及验收程序等问题,也应在补充协议中约定,因为目前成都市对精装房的验收标准并没有明确规定,建议购房者参照北京市颁布的《高级建筑装饰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进行验收,可省许多笔墨。
3、精装房“违规”的处理方式
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对违反合同装饰、装修标准处理的方法有两种:一种是“出卖人赔偿双倍的装饰、设备差价”;另一种是空白的,双方可以协商处理。如果购房者选签了第一种,那一定要在补充协议中明确约定各种装饰、装修及设备的价格标准,避免一旦发生争议,购房者没有合同依据。如果选择双方协商等其他方式,对装饰、装修及设备价值的约定也一定要详尽,这是一旦发生纠纷后妥善处理问题的前提条件。
二、怎么预防一房二卖
尽管开发商与购房者订立了购房合同,或是收受了购房者的购房定金,可是,还是有些开发商置法律于不顾,违法作出损害购房者利益的事情,把购房者预定的房产,满着购房者再卖给第二家,搞一个“一女二嫁”的陷进。购房者须睁大眼睛,以高度的法律意识规避。对购房中出现的“一房二卖”现象,主要防范对策有以下几点:
(一)仔细审查开发商提供的文件
既然开发商获取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是购房者获得产权的前提,购房者在签订购房合同或《认购书》之前应当仔细审查开发商必须提供的各种文件。
对于期房来说,主要是审查“五证”,即《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开工证》和《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对于现房来说,除了《国有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以外,主要是审查《建筑工程竣工备案表》、《房屋土地测绘技术报告书》和《房屋质量保证书》等证明房屋质量合格的文件。
购房者在查验《国有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大房产证)时,请一定要看清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以及房屋和土地上是否设有抵押。
(二)交付定金之后尽快签订购房合同
交付定金之后,《认购书》在开发商和购房者之间形成了初步的约束,但是这种约束并不像购房合同那样有效,只是起到敦促双方签订购房合同的作用,不能保障购房者一定能够买到自己“相中”的房产。因此签订《认购书》之后应该约定尽快签订《购房合同》,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三)签订购房合同之后及时备案
为了防止开发商一房二卖,国家采取了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登记制度。要求双方在签订购房合同之后及时向主管部门登记备案,这样即使开发商一房二卖,也可以保障已经进行登记备案的合同可以受到保护,该合同的购房者可以获得产权证。
这个制度虽然不能杜绝开发商一房二卖,但是可以保障进行登记备案的购房者。在这种情况下,签订合同却没有备案就变得比较危险,因为一旦另一份合同备了案,签订这一份合同的购房者就无法办理产权登记。
因此,为了保证自己能够获得房产证,请购房者在签订购房合同之后一定敦促开发商尽快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现在,各地逐渐完善了网上备案系统,办理备案手续的结果可以通过网络查询,十分便捷。
(四)尽快办理产权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尽管办理了登记备案手续可以保证不会有第二个购房者获得房产证,但这样并不表明购房者就可以高枕无忧了。开发商可能会利用手中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大房产证)设定抵押,为自己换取资金;也可能不及时提供相关的文件。遇到这样的情况,购房者往往也无法办理产权证。因此,购房者应当及时办理产权登记。
(五)发现产权问题尽快“退出”
既然在取得产权证之前的各个环节都可能出现问题,购房者同时也就获得了很多“退出”的机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于这些退出的机会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下列情况出现时,购房者有权请求法院认定购房合同无效或解除购房合同,并要求退房、返还房款及赔偿损失。
1、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
2、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
3、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4、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5、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6、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
7、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8、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