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购房合同中定金和订金是什么
(一)什么是定金
定金指合同当事人为了确保合同的履行,依据法律和合同的规定由一方当事人按合同标的额的一定比例,预先给付对方的金钱或其他替代物。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因此,定金在性质上具有明显的制裁违约行为的性质。购房人和开发商约定的定金具有从合同的性质,它以主合同的存在为必要条件。当主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定近条款也不能生效。主合同消灭,约定的定金也随之消灭。
(二)什么是订金
订金则是指购房人怕看中的房子不能买到而交的预订的钱,可以理解为一种预付款行为,合同确立、履行时预付款要充抵价款,合同不成立时预付款应当返还。订金的适用不存在制裁违约行为的问题,对合同没有担保作用。如果购房人预交的是订金,最终确定不想购买时,开发商应当退还。因此,购房人在购房的过程中,应当与开放商明确自己所预交的钱款属于“定金”还是“订金”,如果属于“定金”应当是以书面的形式明确加以规定。
我国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所以“订金”不是一个严格的法律上的概念,一般应理解为预付款,交付“订金”是先予履行债务的行为。而关于“定金”,在我国《民法通则》和《担保法》中都有明显的规定,它和保证、抵押、质押与留置并列为5种担保形式之一,属于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
(三)定金与订金的区别
二者的区别在于:交付“订金”属于先予履行债务的行为,而交付“定金”是实施的担保行为,即交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时,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时,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一般情况下,如果当事人没有特别约定,支付订金应理解为支付预订款。因此,如果对订金的处理双方未作约定,无论哪一方当事人违约,收取订金的一方应将该订金返还给另一方。
二、购房定金或订金能否退回
购房者为购买商品房与发展商签订《购房认购书》的,应弄清所支付的钱款是“定金”还是“订金”。如果是“订金”,则购房者应审核认购书中是否对订金处理有所约定,例如“若买方在15日内不来签订预售合同,则60%已付订金作为违约金处理”等,如果有诸如此类的约定,则购房者决定不购所订房屋时,双方应按认购书约定处理订金,购房者可能无法全额得到返还;如无约定,则购房者可要求全额返还订金。当然,如果发展商在销售过程中有过错,如广告﹑楼书﹑样板房与实际状况不符等,则根据有关规定购房者有权要求全额返还订金。如果约定是“定金”,则最好与发展商就预售合同主要条款进行充分协商,达成一致,并在认购书中明确后再考虑支付。否则,今后若因与发展商无法就预售合同条款达成一致而导致不签订预售合同时,根据法律规定,购房者无权要求返还定金。
购房者如并未与发展商签订《购房认购书》,即未与发展商就“订金”的处理作出约定,可以要求发展商全额退还该“订金”。但是有一点必须提醒的是,应当确认发展商出具的收据上注明的是“订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