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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合同约定不明怎么办,购房合同解除的事由有哪些?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18-01-10


  一、购房合同约定不明怎么办

 

  当约定存在明显冲突,有关履行方式的约定视为约定不明确。根据合同法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第六十二条第四项“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该条第五项“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合同的目的是房屋买卖的顺利完成,按照一般的交易习惯,卖方不可能在尚未完全收到购房款之时将房屋过户,反之亦然,买方也不可能在房屋尚未办理过户时将购房款全部交付卖方,因此如果没有特别的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应当推定双方同时履行。

 

  二、购房合同解除的事由有哪些

 

  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解除之事由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

 

  1、协议解除;

 

  2、根本违约;

 

  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

 

  3、迟延履行;

 

  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

 

  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买受人以担保贷款方式付款、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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