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线咨询 | 联系我们
咨询电话:13426037149

热点新闻

团队介绍
业务领域
联系我们
说房网

在线咨询

  • (*仅律师可见)
  • (*仅律师可见)
您现在的位置是: 热点新闻 >

借名买房合同有效吗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17-06-19


  一、原告诉称

  原告杨武诉称,2004年原告借用被告的名义购买了位于北京市昌平区莲花小区1号楼2号的经济适用房,双方约定原告支付给被告补偿,房屋所有费用原告支付,房屋登记在被告名下,待五年后过户给原告。购房时被告将所需证件交给原告,房屋费用由原告支付并由原告居住。后被告拒绝过户给原告,因房屋登记在被告名下,法院判决该房屋归被告所有。现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被告给付原告购房款及已支付的各项费用390000元;2、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原告房屋增值款11000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二、被告辩称

  被告刘阳辩称,被告只返还购房款,双方不存在借名买房合同,对于增值利益部分不认可。该房屋购买时为经济适用房,上述原告认定的房屋增值价值为商品房的计算方法。增值款因贷款合同采用的等额本息法,被告已支付平均月利息1100元,剩余贷款期120个月,未还利息为140000元。款项的给付应考虑上述因素。

  三、审理查明

  经审理查明,该房屋2005年8月17日,登记在被告名下,房屋性质为经济适用房。2004年12月19日,原告借用被告名字购买了该房屋。

  2004年12月25日,被告接被告名义与银行签订按揭合同,后来,被告变更了该房屋的贷款扣款账号。原告购买该房屋缴纳了证照费、契税、印花税,产权代办费,国有土地使用费,抵押代理费,律师费,公共维修基金,有线电视入网费,网通装移手续费、综合工料费,住房险,装修管理服务费。房屋交付后一直由原告使用。双方认可房屋现值为260万元。

  四、北京市昌平区法院法院判决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

  (1)、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原告购房款及相关税费三十五万元;

  (2)、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原告房屋增值款八十八万元。

  五、北京房地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本案中的争议焦点是,双方之间是否属于借名买房合同和不具备经济适用房购房资格的人借用他人名义买房的协议是否有效。经济适用房是根据政府相关优惠,具有保障性的政策性房屋。对于该类房屋的交易购买具有特殊的规定和限制,购买人具有相关资格才能购买。本案中,原告不具有购买经济适用房的资格,借用了被告的名义购买房屋,双方之间为合同关系。购房时,原告所使用的被告相关证件均是被告资源提供给原告的,被告称原告冒用被告名义购买该房屋,但未提供相关证据。双方之间存在借名买房合同但该合同违反我国关于经济适用房的规定,属于无效的合同。合同无效后,双方当事人应返还各自因合同获得的利益。对于原告所称装修费,其不申请鉴定现值,对该主张不予支持。因双方的过错,导致合同无效,原告支付了大部分房款,被告拒绝履行义务,因此被告应承担主要责任。房屋增值部分应按照双方的过错程度,由被告给付给原告房屋增值补偿费。

  综上所述,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添加微信×

扫描添加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