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创始人 时间:2024-0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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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诉称
在周某强与陈某遗产继承纠纷案中,周某文、周某旭作为原告,向法院提出了诉讼请求,要求依法继承北京市西城区一号房屋等财产。
周某强与陈某系夫妻关系,育有长子周某文、次子周某旭、三子周某昊。周某强于 2006 年去世,陈某于 2021 年去世。位于北京市西城区一号房屋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因两位老人离世,此房产成为遗产待继承。
原告不认可被告提交的公证遗嘱,理由如下:
1. 在形式上:
- 被告提交的公证遗嘱内容与西城区公证处原始内容有差异,遗嘱存在被篡改的情况。例如陈某的出生日期处,公证遗嘱与公证档案的盖章情况不一致。
- 陈某的出生日期曾被篡改,且公证遗嘱和原始档案的章不同。
2. 在内容上:
- 陈某于 2002 年 5 月 16 日所立公证遗嘱时,周某强仍在世,但遗嘱中却提到“我的份额及我应继承的份额”,涉嫌处分在世丈夫的房产份额,违反了继承编相关规定,应认定该部分遗嘱无效。
- 公证遗嘱称房产由三儿子购买,与事实不符。购房交纳费用与房屋总价有差距,父母 52 年工龄折抵了大部分购房款,购房款实际出自两位老人。
- 原始档案显示,陈某只会写名字,不识字,不能辨别书面内容,且录音中公证员口述内容、笔录内容、遗嘱内容均不一致,应认定公证遗嘱无效。陈某当时 74 岁高龄,头脑不清晰,将房子让三儿子继承并非其真实意思。另外,2020 年公证处更改公证遗嘱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规定。
被告周某昊辩称:
1. 诉争房屋应依据遗嘱继承,由被告继承全部份额。原告提交的身份关系和父母去世时间等信息被告认可。诉争房屋系被继承人夫妻共同财产,两位老人均留有遗嘱让被告一人继承。房屋系以房换房得来,由被告出资购买,老人在遗嘱中有说明,房子登记在周某强名下。被继承人对购买情况作出说明,明确表示由被告继承。2000 年被告补交全部房款后,老人立下遗嘱。因周某强身体原因未办理公证,只有陈某办理了公证,故应按遗嘱由被告继承。
2. 被告尽了较多赡养义务。
法院查明:
周某强与陈某曾为夫妻关系,育有三子。周某强于 2006 年 9 月 18 日死亡,陈某于 2021 年 1 月 3 日死亡。2000 年 4 月 18 日,周某强与 T 单位签订《房屋买卖契约》购买涉案房屋,双方均认可此房为夫妻共同财产。经评估,涉案房屋总价 812.33 万元。
被告周某昊提交了两位被继承人的三份遗嘱:
1. 落款日期为一九九九年三月十四日的遗嘱,称由三子周某昊出资购买现住房,百年后归其三子所有。周某昊称此为他人代书,两位被继承人签字。
2. 与上述内容相同的另一份落款日期为一九九九年三月十四日的遗嘱。
3. 陈某于 2002 年 5 月 16 日订立的公证遗嘱。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调取了公证遗嘱卷宗,发现遗嘱出生年月日处有修改并加盖了相关印章。原告方未申请撤销、复查该公证遗嘱。
最终裁判结果如下:
1. 周某强名下北京市西城区一号房屋由周某昊继承所有。
2. 陈某名下存款余额及利息由周某昊继承所有。
3. 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周某昊给付周某文房屋折价款、存款、抚恤金共计 1035742.32 元。
4. 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周某昊给付周某旭房屋折价款、存款、抚恤金共计 1035742.32 元。
律师解读
首先,继承开始后,有遗嘱的按遗嘱继承,无遗嘱则按法定继承办理。本案争议焦点有二:一是被继承人三份遗嘱是否真实有效;二是三名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的扶养照顾情况。
关于被继承人三份遗嘱的效力:
1. 周某昊提交的两份落款日期为一九九九年三月十四日的遗嘱,因无代书人和见证人的签名,不符合代书遗嘱的法定形式,应认定为无效。
2. 对于陈某订立的公证遗嘱,尽管原告提出诸多认为其无效的理由,但法院经审理认为:
- 公证遗嘱符合法定形式,虽出生年月日处有修改,但修改部分非关于遗产处理内容,不能认定为篡改遗嘱。
- 公证遗嘱卷宗中的录音、笔录和遗嘱内容不完全一致,不影响遗嘱效力。
- 涉案房屋购房款的交纳情况不影响遗嘱效力,且在无确凿证据的情况下,不能认定陈某行为能力存在瑕疵。因此,法院确认陈某 2002 年 5 月 16 日订立的公证遗嘱有效。
关于三名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的扶养照顾情况:
法院根据在案证据及当事人陈述,酌情认定三人对周某强均进行了扶养照顾,对周某强的遗产由四人继承相同份额。同时认定周某昊对陈某尽到了主要赡养义务,陈某的存款按法定继承处理,由周某昊分得40%,周某文、周某旭各分得 30%。
总之,在遗产继承纠纷中,遗嘱的效力判断需依据法律规定和具体事实,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的扶养照顾情况也会影响遗产的分配。
每个案件都有特殊性,需要律师对案情进行细致的分析,才能有专业的判断,我们团队擅长处理各类房屋纠纷,如果您遇到相似案件,我们真诚的希望您可以来电详细说明情况,我们会尽力为您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