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产律师:老人口头录音对房屋处理能否算作遗嘱

来源:创始人 时间:2022-04-21

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13426037149)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从业十五余年,带领专业房产法律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读者。(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原告诉称

李某聪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北京市丰台区一号房屋由原告继承,被告协助原告办理该房屋的过户手续;

事实与理由:李父李母婚后共生育一子四女,长女李某霞、次女李某丽、三女李某聪、四女李某荣王某李子之妻,李某露系二人之女。李父20051014日去世,李母201625日去世。李父去世后,李母未再婚。二人之父母均先于二人去世。李子2019105日去世。位于北京市丰台区一号房屋李父李母的夫妻共同财产。因继承该房屋,双方至今未达成一致意见。故诉至法院,要求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

王某李某露辩称,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理由如下:一、涉诉房屋并非李父李母的共同财产,不属于遗产范围。李父李母生育四女一子。19794月,李父之子李子王某结婚,并没有其他住房,之后,李父李子结婚无房居住为由向单位申请,希望能解决住房问题。单位为了照顾李父的情况,就分了一间排房,给李子夫妇居住。1987年,李父单位进行房改,李子夫妇便和李父单位申请将位于看丹的排房换成楼房,后单位将李子夫妇居住的排房换为了诉争房屋。诉争房屋自分配下来后一直由李子夫妇居住,李父夫妇及其他子女均未在此居住过,与该房屋有关的所有费用(如燃气费、暖气费等)亦均由李子夫妇缴纳。

1999年,单位表示该房屋可以购买产权,李子欲购买,但因为是父亲李父单位的房屋,故只有借李父名义方可购买该房屋。后该房屋以李父的名义购买,但实际房屋所有权人为李子,购房款26819元亦是李子所出(其中20000元是李子王某从银行取出,剩下的6819元是从其母李母处借款),现该房房屋购买协议、房本及购房款收据原件均在王某处,也足以说明该房屋系李子李父之名购买,并非李父所有,不属于其遗产。

李父去世三天后,李母及其子女回到,李某霞便提到涉诉房屋的继承问题(当时各子女还不知道李父留有遗嘱),李母随即当着所有子女的面强调涉诉房屋是李子的,与其他子女无关,各子女均未提出异议。

<!--[if !supportLists]-->二、<!--[endif]-->退一步说,即使不考虑借名买房李父对涉诉房屋的处分也存在遗嘱。20002月拆迁,李父李子作为被拆迁人与拆迁人签订了货币补偿协议,后李父用拆迁补偿款购买了丰台区一号房屋,后李父夫妇一直居住在这里。父母去世后,继承人便共同商讨遗嘱继承问题。此时,李某荣表示李父生前留有遗嘱,并从李父遗留的眼镜盒中拿出了遗嘱。遗嘱是一张信纸,遗嘱中明确说明:1、涉诉房屋归李子所有;2、房屋按照市场估价后,购买该房屋的一方按照市值估价的一半计算总价向其他继承人支付现金。随后李某霞表示希望购买一号房屋李子也表示想购买,但李子的几个姐妹表示涉诉房屋已经归李子所有了,其不能再购买了。最终根据该份遗嘱的要求以及各继承人达成因李子已经取得涉诉房屋故不能再购买一号房屋的一致意见,最终由李某荣购买一号房屋,并按照市场估价的一半120万向其他继承人支付现金。后李某霞又提出其应多分得现金补偿,故最终按照李某荣取得一号房屋所有权,分别支付给李某霞40万、李某聪李某丽李子24万房款的方式继承一号房屋

各继承人到丰台区房管局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另,李父生于上世纪30年代,受传统思想的影响根深蒂固,其重男轻女和传宗接代的观念非常牢固,其也在不同场合多次表示涉诉房屋是李子的,要传宗接代,这也符合我国的传统思想和风俗习惯。而且李某霞也曾亲口承认过李父是将涉诉房屋留给李子的,其他继承人也都同意并认可。综上可知,李父留有遗嘱,并且遗嘱中明确说明涉诉房屋归李子所有,与其他继承人无关。

<!--[if !supportLists]-->三、<!--[endif]-->再退一步说,即使按照法定继承,李子多尽了赡养义务,亦理应多分得遗产。

<!--[if !supportLists]-->四、<!--[endif]-->关于遗嘱,从各继承人对一号房屋的继承方式看,各继承人未按法定继承的方式平分房屋,且分配方式并不常见,各继承人关系不和睦,可以看出是有遗嘱存在的。各继承人只对一号房屋进行了分割,未对涉诉房屋进行分割,说明有遗嘱的存在。请求法院责令李某荣出示遗嘱,以查明事实。

 

本院查明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李父李母系原配夫妻,婚后共生育一子四女,即长女李某霞、次女李某丽、三女李某聪、四女李某荣、子李子李子王某系夫妻,共同生育一女李某露李父20051014日去世,李母201625日去世。李父去世后,李母未再婚。李子2019105日去世。李父李母去世后留有位于北京市丰台区一号房屋一套(下称一号房屋),登记在李父名下,系李父2000121日作为购房人签订《北京铁路分局出售公有住房协议书》并折合李父夫妇二人工龄购买,购房款收据显示的交款人为李母王某李某露主张系借李父之名购买,但未就此提供充分证据。现因继承该房屋问题,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

王某李某露主张李父去世时留有遗嘱,由李子继承,其他当事人不认可。王某李某露向本院申请调取了丰台区一号房屋房屋档案,档案材料中包括李父李母子女共同在北京市首佳公证处就该房屋所做公证书,载明有:据被继承人李父李母的继承人李某霞李子李某丽李某聪李某荣称,李父李母生前均无遗嘱,亦未与他人签订遗赠抚养协议。

王某李某露向本院提交2020211李某露李某聪的通话录音,佐证李某聪亲口承认李父将房屋留给李子,其他继承人也认可。李某聪认可该录音的真实性,但主张录音中要表达的意思是李子活着就允许他住在这个房屋,居住、出租原告不干涉,但从没说过把房屋给李子李子去世后应当依法继承。

另,双方均认可一号房屋现价值为250万元。

 

裁判结果

一、登记在李父名下的位于北京市丰台区一号房屋李某聪继承;

二、李某聪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李某霞李某丽李某荣上述房屋折价款各500000元,给付王某李某露上述房屋折价款各250000元。

三、李某霞李某丽李某荣王某李某露于收到上述房屋折价款之日起十五日内协助李某聪办理北京市丰台区一号房屋的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

 

房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继承开始后,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办理,无遗嘱的按照法定继承办理。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本案中,王某李某露主张一号房屋系借李父之名购买,但该房屋购房协议系李父所签,购房款收据载明的交款人系李母,且折合了李父李母夫妇二人工龄,王某李某露亦未就其主张提供其他证据,故王某李某露此意见法院无法采信。

王某李某露主张李父去世时留有遗嘱,一号房屋李子继承,李某聪李某霞李某丽李某荣不认可,相关继承人亦均在公证处表示李父李母夫妇未留有遗嘱,李某露李某聪的录音亦无法单独证明其主张,故对王某李某露中的该意见,法院不予采信。

王某李某露主张李子对二被继承人尽了主要赡养义务,但李子并未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根据证人陈述李子经常照顾父母亦无法得出李子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故对该意见,法院亦无法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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