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线咨询 | 联系我们
咨询电话:13426037149

律师文集

团队介绍
业务领域
联系我们
说房网

在线咨询

  • (*仅律师可见)
  • (*仅律师可见)
您现在的位置是: 律师文集 >

夫妻买房登记婆婆名下,后丈夫去世妻子起诉房屋继承及分配纠纷

来源:创始人   作者:创始人   时间:2023-03-07


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13426037149)专业代理房产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拆迁房产纠纷,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离婚房产分割等房产案件。从业十七余年,带领专业房产法律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读者。(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原告诉称

原告杨某、原告于某文、原告于某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北京市海淀区一号房屋(以下简称涉案房屋)归三原告共同所有,由我们给予谢某补偿款;2、谢某将涉案房屋返还给我们;3、案件受理费由谢某依法承担。

事实和理由:杨某于某峰原系夫妻,于某文于某兰为二人之女,谢某于某峰之母。2017年8月13日,于某峰意外去世。涉案房屋原为2011年于某峰谢某的名义购买,在其去世后,原被告就借名买房事宜经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决,判令涉案房屋由我们与谢某共有。后,我们依据生效判决书将涉案房屋变更登记为我四人共有的状态。于某峰去世后,涉案房屋出租收益均由谢某享有,我三人未取得相关利益,现各方就涉案房屋的分割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故我们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

被告谢某辩称,房本我们四人一人一个,我应当享有四分之一,我要求按照四分之一获得补偿款。涉案房屋不是借名买卖,就是于某峰给我买的房子,不认可生效判决,而且购房时我出资10万元,按照购房款的比例,剩余的部分再四个人分。

 

法院查明

杨某于某峰2008年7月16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于某文于某兰谢某于某峰之母,于某峰2017年8月13日去世。

2018年3月26日,杨某于某文于某兰以合同纠纷为由将谢某诉至本院,要求1.谢某协助将涉案房屋过户至杨某于某文于某兰名下;2.谢某将涉案房屋腾退并交还给杨某于某文于某兰。本院审理后,判令:一、谢某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协助杨某于某文于某兰办理涉案房屋转移登记手续,并将房屋过户至杨某于某文于某兰谢某名下;二、驳回杨某于某文于某兰的其他诉讼请求。

该判决记载:“在此前提下,谢某负有配合于某峰办理涉案房屋的过户手续的义务。于某峰去世后,因于某峰谢某未明确约定过户期限,则其法定继承人有权随时要求合同相对方继续履行合同义务,故对于杨某于某文于某兰要求谢某继续履行借名买房协议,协助办理过户手续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但鉴于谢某亦是于某峰的法定继承人,在过户请求权利上发生混同,故涉案房屋应过户至杨某于某文于某兰谢某名下,因本案为合同之诉,有关各方份额比例问题不宜在本案中处理,双方可另行协商或在相应继承案件中处理。

谢某不服提起上诉,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判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杨某依照上述判决对涉案房屋进行了变更登记手续,登记为杨某于某文于某兰谢某共同共有。

诉讼过程中,经三原告申请,进行房屋评估结论为398.12万元。

 

裁判结果

一、北京市海淀区一号房屋杨某于某兰于某文共同所有,杨某于某兰于某文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给付谢某497650元;

二、谢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将北京市海淀区一号房屋腾空交还给杨某于某文于某文

、驳回杨某于某文于某兰的其他诉讼请求。

 

房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生效判决认定谢某为涉案房屋的名义产权登记人,其负有配合于某峰办理过户手续的义务,但因于某峰已去世,涉案房屋中属于于某峰的份额登记在其继承人名下。涉案房屋系于某峰杨某婚姻存续期间取得登记在谢某名下,属于二人的夫妻共同财产,在分割时应当先将涉案房屋的一半分出为杨某所有,其余的为于某峰的遗产,由其法定继承人,即谢某杨某于某文于某兰继承。

杨某于某文于某兰要求房屋归三人共同共有,并提存了房屋折价款497650元,故法院依法判令涉案房屋归三原告所有,由三原告支付谢某房屋折价款。因涉案房屋由谢某对外出租,在涉案房屋判归三原告所有的情况下,谢某就涉案房屋负有返还的义务。



添加微信×

扫描添加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