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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相互继承权的理解

来源:admin   作者:admin   时间:2017-06-15


  《婚姻法》第24条:“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这一规定是与关于夫妻法定的规定相互吻合的。关于夫妻之间相互继承权应注意的问题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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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夫妻互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

  丈夫有继承妻子遗产的权利,妻子也有继承丈夫遗产的权利。丈夫去世,任何人不得侵犯、剥夺或限制妻对夫遗产的继承权,不得干涉寡妇带走亡夫的遗产改嫁。配偶与子女、父母共同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参与对死者遗产的继承,他们的应继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2、分家析产与继承。

  如果夫妻实行共同财产制,夫妻一方死亡后,首先应对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一分为二,其中一半是生存配偶一方应得的共同财产份额,另一半才是死者的遗产,再有死者的合法继承人继承。防止将夫妻共同财产作为遗产继承,侵犯生存一方的合法权益。

  3、夫妻继承权的产生。

  夫妻间的继承权因结婚而发生,因离婚而消灭。即使当配偶一方死亡时,双方正处于长期分居状态或者处于在离婚诉讼过程中,生存配偶方仍对死者遗产享有继承权。

  4、夫妻继承权的限制。

  只有具有合法婚姻关系的男女才能以夫妻身份参与继承。这里所指的继承权是继承期待权,是指夫妻一方死亡时,另一方享有继承死者遗产的法定可能性。至于真正实现继承对方遗产的可能,还须具备三个条件:1)死者实际留有遗产;2)死者生前没有用遗嘱将全部遗产处分给自己配偶以外的其他继承人;3)生存配偶没有依法丧失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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