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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行为能力人的继承权应当如何行使?

来源:admin   作者:admin   时间:2017-06-15


我国《》第11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最高人院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5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曾孙子女、外曾孙子女都可以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不受辈数的限制。” 《民法通则》第12条第二款指出:“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是人,由他的法定人代理民事活动。”我的《继承法》第6条第一款则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行使作出明确规定:“无行为能力人的继承权、受遗赠权,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也就是说,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一切民事活动,应完全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在行使继承权时,必须维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除非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有重大不利的情况,法定代理人不得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作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已经作出的,也不发生法律效力。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继承权时,不得以任何方式损害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利益,更不得滥用,否则不仅其无效,而且还要承担相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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