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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遗嘱纠纷律师 解析一件公证遗嘱案件

来源:admin   作者:admin   时间:2017-06-16


太远团队办理了大量的遗嘱继承纠纷,本案件就是太远遗嘱继承团队办理过的一件遗嘱继承纠纷,现将此遗嘱继承案件改编为案例的形式,本案件涉及了,如果和你正在经历的继承纠纷类似,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案件介绍:

一、原告诉称:

原告王晨诉称:王帆和李泽明系夫妻关系,婚后两人生育了王晨、王三、王恒、王英、王雯。王帆和李泽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了诉争房屋一套。2007117日,王帆和李泽明分别立下遗嘱,将他们在诉争房屋中享有的份额,在他们去世后遗留给我个人所有。王帆在2011820日去世,李泽明在201625日去世,因继承问题原被告发生争执,因此起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诉争房屋归我自己所有。

二、被告辩称:

被告王恒、王雯辩称: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王英辩称:我没见过母亲签字,对原告提供的公证书有异议,但不申请笔迹鉴定,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要求按法定继承处理,由原、被告依法继承。

三、法院查明:

王帆与李泽明系夫妻关系,婚后生育王恒、王雯、王三、王英、王晨。两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置了诉争房屋一套,该房屋登记于王帆名下。

2007117日,王帆立下一份公证遗嘱,其内容为“立遗嘱人:王帆,男,1922928日出生,现住于诉争房屋。诉争房屋的产权系我与妻子李泽明共同所有(房产证登记在我本人名下)。目前诉争房产没有设立抵押、担保、我本人也无债务负担。为防止我去世后,子女因上述房产发生纠纷,特自愿立遗嘱如下:将诉争房屋中属于我的产权份额,在我去世后,遗留给王晨个人共同所有。本遗嘱委托李(男,1960824日出生,现住北京市朝阳区101)作为遗嘱执行人。本遗嘱一式三份,由我及执行人各收执一份;公证处存档一份。立遗嘱人:王帆,2007117日”。

同日,李泽明也立下公证遗嘱,内容为“立遗嘱人:李泽明,女,1925523日出生,现住诉争房屋。诉争房屋的产权系我与丈夫王帆夫妻二人共同所有(房产证登记在王帆名下)。诉争房屋没有设立抵押和担保、我也没有债务负担。为预防我去世后,因上述房产发生纠纷,特此立下遗嘱:将诉争房屋中属于我的产权份额,在我去世后,留给荆个人所有。遗嘱委托李,男,1960824日出生,现住朝阳区101号,作为遗嘱执行人。此遗嘱一式三份,由我本人和执行人各收执一份;公证处存档一份。立遗嘱人:李泽明,2007117日”。

2011820日,王帆死亡。201625日,李泽明死亡。现王晨诉至本院要求依法处理。

审判结果: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

诉争房屋归王晨所有。

公证遗嘱纠纷律师靳双权案件点评:

公证遗嘱纠纷律师靳双权认为,本案中位于朝阳区的诉争房屋系李泽明和王帆的夫妻共同财产。王帆和李泽明生前分别立下了公证遗嘱,江苏政府那个屋各自所有的份额在死后留给王晨个人所有,该遗嘱合法有效。

在王帆和李泽明死亡之后,应当依照两人的遗嘱办理继承。因此王晨要求继承诉争房屋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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