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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遗嘱只能公证撤销

来源:admin   作者:admin   时间:2017-06-16


李女士当年随着母亲张某再嫁到王某家,王某中年丧妻,生有一子。重组后的一家四口过着平静的生活。但仅仅过了两年,张某患病去世。此后,王某独自将儿子和继女抚养成人,再没结婚。


孩子们长大后都很孝顺,尤其是李女士,一直把王某当成亲生父亲一样伺候,父女感情深厚。2006年,王某在公证处办理了遗嘱公证,明确将来自己去世后给李女士10万元存款,自己的楼房由儿子继承。

去年2月,王某得病住院,探病的亲戚劝说王某:要把财产安排好,继女毕竟是外家人,将来还得指望亲儿子养老。王某觉得有道理,于是亲笔写了另一份遗嘱,指明自己死后所有财产由儿子继承,2006年的遗嘱作废。

今年年初,王某病重去世。李女士随即主张继承王某的10万元存款,但这时王某儿子拿出王某去年立下的遗嘱:“爸爸的财产没有你的份儿。”李女士感到很受打击,但又心有不甘。日前,她拨打顺义区148法律咨询热线,寻求法律建议。

律师解释说,李女士有权继承王某的遗产。根据我国《继承法》第20条的规定:“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公证遗嘱一旦做出,要想变更或撤销只能以公证的方式。

所以,王某所写的第二份遗嘱不产生法律效力,王某的遗产仍依照第一份公证遗嘱进行分配。当事人如果想撤销公证遗嘱,应亲自到公证处申请撤销遗嘱公证书。遗嘱人因身体原因不能亲自到公证处办理的,可以书面或口头形式请求公证员到家中办理,而后再重新申请公证遗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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