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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遗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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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遗嘱”您应当知道这些 ……公证遗嘱,您值得拥有!

来源:admin   作者:admin   时间:2017-06-16


网络上一篇关于“独生子女也可能无法全额继承父母遗产”的文章,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文章重点对“如果父母生前未订立遗嘱,即便子女是独生子女,一旦出现父母的父母后与其去世,那么,将会有更多的继承人同独生子女一起分配遗产”的问题展开了分析。从社会大众的反馈来看,普遍认为:生前订立遗嘱,对于实现财产按照自己的意愿传承,避免日后的家庭纠纷确实很有作用

然而,一份来自社会调查机构的报告却显示,即使是在北京、上海这样的国际化大都市,每年去世的老人当中,生前已立有遗嘱的人数不足30%。与此同时,由于缺少专业的订立遗嘱指导,公民在家自行订立的遗嘱因出现瑕疵导致无效的情形也是比比皆是,不仅造成公民的遗愿无法实现,而且也极易引发家庭成员在遗产分配过程中的矛盾。长此以往,对构建和谐社会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毫无益处。

所以,在私人财富的不断增长的今天,为了实现财产能按本人意志在未来安全、有效的传承,避免亲属继承纠纷,我们是时候好好考虑遗嘱,尤其是公证遗嘱,为将来作一个妥善的安排。

那么,对于遗嘱,我们应当知道些什么?


对遗嘱的认识应当与时俱进


中国传统的观念认为:没必要立遗嘱,写遗嘱不吉利,去世以后财产自然是子女的。但是,上述网文以及大量无遗嘱遗产纠纷案例却得出了正好相反的结论:

(1)订立遗嘱非常必要,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有遗嘱才能真安心;

(2)如果没有提前立下遗嘱,最终留给子女的,或许不是财产,而是无尽的矛盾。

订立遗嘱,对各种意外情况的预先处置,是每一位理性人对未来人生的积极规划,也是对家庭和亲人负责的表现。需知,当今社会各种客观存在的意外风险难以杜绝,而遗嘱是对意外风险出现后进行有效处置的重要手段,让亲人能够不至于手足无措或争执不休。现实中,因为不重视遗嘱,没有及时安排未来财产和家事处置,在本人突发意外后,瞬间引爆家庭矛盾,导致亲人反目、家庭破碎的案例不胜枚举,实在让人唏嘘不已。

立遗嘱绝对不是老年人的“专利”,各年龄层次的成年人都应当重视。在西方社会,人们普遍认为遗嘱为自己事业打拼和家庭平稳提供了保障,是个人自由处分财产的重要方式。西方人可以无房无车,但是绝对不能没有遗嘱。从刚刚步入成年的青年人、到中年人、再到老年人都会订立遗嘱,通过遗嘱事先安排好财产的处理方案是一件稀松平常的事情。

同时,因订立遗嘱需要有完全的行为能力和良好状态,年纪越大,受自身身体机能和神智状况的影响,无法订立遗嘱的风险其实也越大。因此,本文建议各年龄层次的成年人都应当重视遗嘱,提早做规划。

立遗嘱更不会是“不祥之兆”。本文认为,“自己的财产在身后能够顺利传承,家庭不会发生争产矛盾”,应该是每一位理性人的心愿。如果留给亲人的不是财富,而是无尽的伤痛,恐怕这才是一个家庭最大的不幸。没有人愿意看到因为生前没有规划好身后事,导致死后“亲人争产、亲情破裂”的悲剧。

所以,遗嘱,可以被看成是一份在未来实施的财产传承规划书和伦理亲情告白书。遗嘱中充满了遗嘱人对亲属的眷恋和不舍,遗嘱更是记载了遗嘱人对亲人的最后嘱托,所以遗嘱内容也最容易得到亲属的理解和尊重,这对于有效避免家庭矛盾,团结亲属巩固亲情有着无可比拟的重要作用。有了遗嘱的,人们可以后顾无忧,全身心的投入到财富创造和事业打拼中去,为了家庭幸福而奋斗。因此,遗嘱不仅不是“不祥之兆”,反过来却是保障家庭稳定和亲人幸福的重要方式。

如今,随着我国依法治国方略的全面实施,人民群众运用法律工具处理私有财产应当成为常态,而订立遗嘱传承财产乃是题中之义。通过订立遗嘱,可以提前锁定身后财产被分散的风险,有效应对各种可能出现的突发情况,避免日后亲属继承财产时的矛盾。所以,认为遗嘱只有老年人才需要的过时看法,以及遗嘱会带来不吉利的传统认识是时候更新了!


公证遗嘱的法律效力最高


依据我国《继承法》,公民可以通过自书、代书、录音、口头和公证的方式订立遗嘱。其中,订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一份公证遗嘱为准,其他任何形式的遗嘱都不能改变公证遗嘱的内容。也就是说:通过公证机构订立遗嘱,是确保遗嘱效力,保证遗嘱效果实现的最佳方式。公民订立公证遗嘱相当于提前获得了一份最为权威的财产传承“保险”。所以,法律对于公证遗嘱效力和证明力的规定,使得公证遗嘱较之其它四种遗嘱具有显著的优势。


公证处是法定的遗嘱办理机构


《公证法》、司法部《遗嘱公证细则》明确公证机构办理遗嘱事务。公证遗嘱一直以来就是公证行业的重要业务。经过几十年的摸索,公证处办理公证遗嘱的实践经验日益丰富,已经形成体系化、专业化的公证模式。办理公证遗嘱时,每一个环节、步骤和操作都必须做到依法合规与法有据,人民群众订立遗嘱的真实意愿自然可以得到充分的保障和尊重。因此,公证遗嘱悠久的历史加上办理过程的公开透明、严谨专业,公证遗嘱自然也就更具说服力,更易为人民群众所接受。



公证提供最专业化的遗嘱服务


在办理公证遗嘱时,公证处及公证员会充分考量遗嘱人的心愿,凭借专业法律素养和丰富的实务经验,细致而专业的去指导当事人妥善实现遗嘱的订立。公证员在充分听取遗嘱人对身后事的想法后,秉承尊重和彰显遗嘱人意愿的原则,充分发挥公证纠纷预防的能动性,对遗嘱人需求的合法性和可操作性进行必要释明,提出符合遗嘱人私人特点的法律建议,指导遗嘱人以最贴切的语言设计遗嘱条款,如实固定遗嘱人的真实情况和语言状态,以专业的法律技能结合丰富的实务经验,将当事人的个性化需求转化为表达真实、用语准确、逻辑清晰、情感丰富的遗嘱文件。


公证处对遗嘱信息的有效保护


按照《公证法》和《公证程序规则》以及公证档案管理的相关规定,遗嘱人和遗嘱的所有信息在遗嘱人健在时绝对保密,除遗嘱人外任何人不得查询和获取,遗嘱卷宗作为国家档案按照密卷要求单独保管。只有当遗嘱人去世之后,依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才能依法查询,所以公证的遗嘱信托对个人隐私的保密级别和安全性是最高的。同时,公证机构作为不以营利为目的,具有社会公益属性的公共法律服务机构,其公信力、职业操守都是最优的,出现道德风险的概率极低,既不存在商业利益影响下的信息泄露,更不会有机构破产之虞。所以,公证机构的隐私保密能力和可靠度无疑是最好的。


公证处提供遗嘱保管服务


公证机构是《公证法》和《公证程序规则》确认的唯一具有遗嘱保管职能的机构。保管遗嘱属于公证的法定业务范围。通过公证机构保管遗嘱文件,可以有效防止遗嘱人自行保管遗嘱时,因保管不善造成的遗嘱信息提前泄露的困扰,以及遗嘱人自行保管遗嘱过程中,由于缺少专业、安全的保管手段和保管环境,导致遗嘱的损毁、灭失的可能。


公证处可以成为遗嘱执行人


由公证处负责执行遗嘱,可以有效的提供执行的公信力、透明度和专业性。执行开始后,公证处将按照法定程序和遗嘱条款,凭借自身的职能优势和专业素养,具体执行确认遗嘱受益人身份,收集相关证据,查明遗产状况,起草法律文件,出具公证文书,办理财产变更等系列遗嘱事务,高质量的实现遗嘱人的心愿,将遗产安全、高效的转移给遗嘱受益人。

 

 

 

太远遗嘱继承律师网是中国首家专业办理“遗嘱纠纷”案件的律师服务团队品牌!由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事务部创办,由靳双权部长领导数十名拥有成功办理遗嘱继承案件经验的专业房产律师组成。团队律师是在成功代理大量遗嘱继承纠纷案件后,总结代理此类案件的经验,对公证遗嘱、代书遗嘱、自书遗嘱、口头遗嘱、录音遗嘱进行过大量案例研究,系统整理北京市各级法院审理遗嘱继承案件的判例及相关的法律法规,掌握法院审判尺度。律师团队秉承“集体研究、群策群力、严谨认真”的工作作风,为客户制定详尽、合理、实用的诉讼方案,切实维护客户的合法权益。如果您有类似法律问题,欢迎来电咨询,我们将为您提供最专业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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