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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继承律师 解析非被继承人在被继承人的房产院落翻建的房屋能否被继承?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19-02-13


  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13426037149),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从业十二余年,带领专业房产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在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房地产纠纷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基本案情

 

  1、原告诉称

 

  詹某称,关于涉案房屋,我可以提交村委会证明,证明北房都是所翻建的,还可以有证人出庭作证,证明北房不是遗产。明某1、明某2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涉案北房属于遗产。如果北房认定我的父母的房,在没有遗嘱的情况下应当法定继承,而不是詹某1的遗产,更不能进行代位继承。并且詹某1生病、去世时,明某1、明某2都没有来,有重大过错,没有理由争夺遗产。

 

  2、被告辩称

 

  明某2、明某1答辩称:要求依法继承被继承人詹某1涉案院内房屋。同意一审判决。詹某没有翻建北房,只是把顶棚和窗户更换,涉案房屋属于詹某1。

 

  二、法院查明

 

  涉案房屋所在院内原有北房三间,系詹某2、刘某1夫妻所有财产,二人育有长子詹某1(被继承人)、次子詹某、长女詹某3。1990年詹某结婚单过居住他处,詹某3(出嫁)与明某1婚后育有一女明某2。而詹某1一直单身(未婚)与父母亲共同生活居住,于1995年4月1日,詹某2去世,于1997年3月21日,刘某1去世。原父母亲名下的宅基地及房屋归詹某1使用所有,詹某1在此处生活居住,因詹某1身体原因一直由詹某给予日常生活帮扶,并参与该院内房屋管理翻建事项,于2007年前后,詹某在涉案院内陆续建造东西厢房15间并使用。于2007年12月10日,詹某1病世,其后事由詹某夫妻料理。于2012年詹某向村委会提出申请,对该院内北房进行翻建,形成现在该院内的北房五间半。詹某1去世后该院落及房屋由詹某管理和使用。于2014年11月28日,詹某3病逝,其病逝前后并未提出涉案房屋继承的诉求,本案诉前明某2、明某1作为代位继承人,也未提出涉案房屋继承的诉求。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对当事人二审争议的事实,法院认定如下:一审认定事实正确。

 

  三、法院判决

 

  1.一审判决

 

  判决被继承人詹某1涉案房屋院内北房五间半,由原告明某2代位继承被继承人詹某1所有的该院内北房两间房屋的遗产份额;由被告詹某继承被继承人詹某1所有的该院内北房三间半房屋的遗产份额。

 

  2.二审判决

 

  撤销一审判决。

 

  涉案房屋院内北房五间半由詹某继承百分之六十份额,由明某1继承百分之二十份额,由明某2继承百分之二十份额。

 

  驳回明某1、明某2其他诉讼请求。

 

  四、律师点评

 

  房产继承律师靳双权认为:

 

  遗产应是被继承人死亡时留有的个人合法财产,继承开始后按法定继承办理。在本案中,争议焦点为诉争院落的继承分割。根据法院认定的事实,基于诉争院落房屋的权属凭证、建设历史及居住使用等多重因素的影响,法院认定诉争院落中北房五间半属于遗产,符合本案实际情况。对詹某上诉称北房五间半不属于遗产,于法无据,法院不予采信。

 

  被继承人詹某1去世后,没有第一顺位继承人继承时,由第二顺位的继承人继承,即詹某1的妹妹詹某3、弟弟詹某法定继承其遗产,作为继承人的詹某3先于被继承人去世。詹某3继承的遗产份额转由詹某3的继承人其夫明某1、其女明某2继承。法院对于遗产北房五间半的分割,鉴于当前房屋实际情况暂不宜作实物分割,并考虑到詹某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确认詹某享有60%份额,明某1、明某2各自享有20%份额。于法有据。

 

  关于詹某提出对被继承人詹某1生前的日常生活尽帮扶责任,并对涉案院内北房五间半进行翻建,而明某2、明某1从来没有关心过詹某1,也未尽任何帮扶或参与房屋建造,对于詹某多分份额,法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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