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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继承律师 浅谈一件遗嘱继承纠纷案件

来源:admin   作者:admin   时间:2017-06-15


案件审理

一、原告诉称

原告阮沁诉称:被告阮景洪与原告系父女关系,被告阮玥、阮曦与原告系亲姐妹关系。阮景洪与林梦柯原系夫妻关系,并生有阮玥、阮曦、阮沁三个女儿。201264日,阮景洪与林梦珂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将登记在阮景洪名下的位于北京市丰台区27号房屋所有权归林梦柯所有。被继承人林梦柯于20151230日订立遗嘱,将上述房屋产权留给阮沁个人所有,并办理了遗嘱公证。后被继承人林梦柯于201611日去世。故诉至法院要求判令位于北京市丰台区27号房屋归原告所有。

二、被告辩称

被告阮景洪辩称,我跟林梦柯签订离婚协议属实。但诉争房屋不是我个人所有权,是单位的房子,不能上市交易,故也不存在继承。我住到百年之后,这个房子还要还给单位。林梦珂立遗嘱的情况属实。但在我有生之年房子还是我的,百年之后是另一回事。

被告阮玥辩称,母亲立遗嘱的情况属实。我尊重母亲的遗愿,同意诉争房屋归原告所有,但不同意过户,我父亲也必须在这住到百年。另外,诉讼费我不同意承担。

被告阮曦辩称,诉争房屋不能上市交易,母亲立遗嘱将房子给原告,我们尊重母亲遗愿,但我父亲必须在这住到百年。另外,诉讼费我不同意承担。

三、法院查明

阮景洪与林梦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成本价购买了位于丰台区27号房屋一套,于19941026日登记在阮景洪名下。201264日,阮景洪与林梦柯签订离婚协议书一份,双方约定位于北京市丰台区27号三居室房屋产权归林梦柯所有,协议还对其他事项进行了约定。

2015年1230日,林梦柯立有公证遗嘱一份,遗嘱内容为,登记在阮景洪名下的位于丰台区27号;林梦柯与阮景洪于201264日登记离婚,离婚协议约定上述房屋所有权归女方林梦柯所有。为防止日后发生纠纷,现我特立遗嘱如下:在我去世后,将上述房产中属于我的产权份额遗留给我的女儿阮沁个人所有,他人无权干涉。如在我去世前,上述房产变更为我的名下,则以新房产登记的信息为准。阮景洪、阮玥、阮曦对该遗嘱的真实性均予认可。

庭审中,阮沁明确表示暂不要求办理诉争房屋的产权变更登记手续。

四、法院判决

坐落于丰台区27号房屋归阮沁所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履行。

五、房产律师靳双权认为

房产律师靳双权认为: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继承开始后,有遗嘱的,按遗嘱办理。

本案中,位于丰台区27号房屋系阮景洪与林梦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并取得了产权登记证书,应系阮景洪与林梦柯的夫妻共同财产。后阮景洪与林梦柯协议离婚,并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上述房屋产权归林梦柯所有,表明双方对原有的夫妻共同财产以协议约定的形式进行了重新处分,且协议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为合法有效,故上述房屋后变更为林梦柯的个人财产。林梦柯生前立有的公证遗嘱合法有效,且阮景洪、阮玥、阮曦对此均不持异议,因此,法院对阮沁要求诉争房屋归其所有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

阮玥、阮曦均同意诉争房屋归阮沁所有。阮景洪的抗辩事由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采纳。双方当事人现均不要求办理上述房屋的产权变更登记手续,法院对此不做要求。

综上,法院判决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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