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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 岁祖父立遗嘱有效!北京房产律师:视频证清醒,孙女获拆迁房胜诉

来源:创始人   作者:创始人   时间:2025-10-16


房产律师-北京房产律师-房地产纠纷专业律师, 靳律师团队专门代理借名买房、房产买卖、遗产继承、离婚分割房产、拆迁析产、共有房产确权分割、居住权案件,为您提供优质法律服务。 

在拆迁安置房屋继承纠纷中,打印遗嘱效力认定与遗嘱人行为能力判断是案件核心。近日,某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中,孙女林玥(化名,胜诉方)凭借祖父林建国(已故)生前订立的有效打印遗嘱,结合遗嘱订立视频、见证人证言等证据,成功获得 “一号房屋”(拆迁安置房)的全部合同权利义务,驳回叔叔林伟、林峰的继承人(夏兰、林浩、林阳、张兰、林辰)“遗嘱无效、法定继承” 的诉求,维护了自身合法权益。下面从案情、分析、裁判结果到启示,拆解这起案件的胜诉逻辑。

一、案情梳理

1. 家庭关系与房产背景

核心亲属关系:

林建国(已故,2022 年 11 月去世)与康兰(已故,1985 年去世)系夫妻,育有三子:长子林强(林玥父亲,同意林玥诉求)、次子林伟(已故,2014 年去世,配偶夏兰,二子林浩、林阳)、三子林峰(已故,1994 年去世,配偶张兰,一子林辰)。林建国、康兰父母均先于其去世,林伟、林峰生前无遗嘱。

核心房产:

一号房屋:位于某市区某家园,2002 年 4 月由林建国与甲乡政府签订《拆迁腾退安置补偿协议书》取得,已交付使用(对外出租),尚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属林建国个人遗产,双方对房屋权属无争议,仅就继承方式存在分歧。

2. 遗嘱争议与关键事实

林玥提交2018 年 6 月 29 日林建国打印遗嘱(附订立视频、见证人证言、治疗记录) ,主张继承一号房屋全部权益:

遗嘱内容:打印载明 “本人林建国,年 98 岁,立遗嘱时头脑清醒,去世后将一号房屋及名下存款全部由孙女林玥继承”,落款 “遗嘱人:林建国(签名 + 捺印)”,日期 “2018 年 6 月 29 日”,见证人杨某 1、胡某 1、马某 1、薛某 1 均签字注日期及身份证号。

林玥的证据与陈述:

遗嘱有效性证据:提交遗嘱原件、订立全程视频(记录林建国表达 “房屋给林玥” 意愿)、两名见证人出庭证言(证明 “林建国精神状态好,自愿立遗嘱”);2021 年 1 月社区卫生服务站《治疗记录》(载明 “神清,一般情况可”),佐证林建国立遗嘱时具备行为能力。

意愿连贯性证据:提交 2014 年 6 月林建国与自己签订的《房屋赠与协议》,证明 “祖父早有将房屋给我之意,因未办证无法过户,故再立遗嘱确认”,强化遗嘱真实意愿。

生活与赡养证据:提交林建国丧事办理收据、邻居证言,证明林建国生前与父亲林强一家共同生活,自己及父亲尽主要赡养义务,遗嘱分配符合情理。

夏兰、林浩、林阳、张兰、林辰的抗辩:

遗嘱无效:主张 “从未听说过遗嘱,见证过程不完善”“林建国仅签名未写日期身份证号,形式有瑕疵”;质疑视频不完整、见证人陈述不清晰,无法证明遗嘱真实。

行为能力质疑:称林建国立遗嘱时 98 岁,“身体精神状况差,不具备订立遗嘱能力”,但未提交医疗诊断证明。

要求法定继承:主张若遗嘱无效,一号房屋应按法定继承,由林强及林伟、林峰的代位继承人(林浩、林阳、林辰)均分。

3. 关键事实查明

遗嘱有效性确认:遗嘱为打印版本,有四名见证人在场见证(两名出庭作证),林建国签名捺印,见证人签字注日期及身份证号,符合打印遗嘱 “两名以上见证人在场” 的核心要件;视频完整记录遗嘱订立过程,林建国能清晰表达意愿,无受胁迫或认知障碍表现。

行为能力无争议:2021 年《治疗记录》显示林建国 “神清”,与 2018 年立遗嘱时间相近,可推定其立遗嘱时意识清醒;抗辩方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林建国存在精神疾病或认知障碍,应承担举证不利后果。

房屋权益明确:一号房屋系林建国单独签订安置协议取得,属其个人遗产,与康兰(1985 年去世)无关,林建国有权通过遗嘱完整处分。

二、案件分析

本案的关键在于打印遗嘱效力与林建国行为能力认定,法院最终支持林玥诉求,核心分析如下:

1. 打印遗嘱形式合规、意思真实,应认定有效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打印遗嘱规则):“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形式要件实质合规:遗嘱虽为打印,但有四名见证人在场见证(远超 “两名” 要求),林建国签名捺印,见证人不仅签字,还补充注明年月日及身份证号,进一步强化见证真实性;虽林建国未自行书写日期,但见证人已完整标注,且视频能佐证遗嘱订立时间,形式瑕疵不足以否定效力。

意思真实可确认:视频中林建国明确表示 “房屋给孙女林玥”,与 2014 年《房屋赠与协议》内容一致,形成 “长期稳定意愿” 的证据链,排除 “临时冲动” 或 “被误导” 的可能;见证人出庭陈述 “林建国精神状态好,能正常交流”,与视频内容相互印证,进一步佐证遗嘱是林建国真实意思表示。

抗辩无证据支撑:抗辩方主张 “视频不完整、见证人陈述不清晰”,但未指出具体瑕疵或提交反驳证据;仅以 “未听说过遗嘱” 为由质疑真实性,属主观推测,无事实依据,法院不予采信。

2. 林建国立遗嘱时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抗辩不成立

根据《民法典》第二十二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举证责任):

正面证据充分:2021 年《治疗记录》(立遗嘱后 3 年)显示林建国 “神清”,可推定其 2018 年立遗嘱时认知能力正常;视频中林建国能清晰回答见证人提问,自主表达财产分配意愿,无口齿不清、逻辑混乱等认知障碍表现,完全具备理解遗嘱内容并作出真实意思表示的能力。

抗辩方举证不能:抗辩方仅以 “林建国 98 岁” 为由主张其无行为能力,但 “年事已高” 不等于 “无行为能力”,需以医疗诊断、鉴定报告等实质性证据为依据;其未提交任何证据,应承担举证不利后果,法院推定林建国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 一号房屋属林建国个人遗产,林玥凭遗嘱获全部权益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遗产定义)、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遗嘱继承优先):

遗产范围明确:一号房屋系 2002 年林建国单独签订安置协议取得,康兰已于 1985 年去世,房屋与康兰无关,属林建国个人合法遗产,林建国有权通过遗嘱完整处分,无需分割给其他继承人。

遗嘱继承优先适用:即使按法定继承,林强、林浩、林阳、林辰均有继承权,但因存在有效打印遗嘱,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林玥依法获得一号房屋全部合同权利义务,其他继承人无权主张分割。

三、裁判结果

某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判决如下:

被继承人林建国与甲乡政府签订的《拆迁腾退安置补偿协议书》项下,有关某市区某家园 “一号房屋” 的全部合同权利、义务,均由原告林玥享有。

四、案件启示

结合本案,在 “拆迁安置房屋打印遗嘱继承” 纠纷中,想要维护自身权益,需重点关注以下 3 点:

1. 订立打印遗嘱:注重 “见证规范 + 证据留存”,降低争议风险

见证人选择与操作:优先选择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如同事、邻居,避免亲属),确保见证人全程在场,不仅要在遗嘱上签名,还需完整注明年月日及身份证号,必要时录制见证人确认身份、宣读遗嘱的视频,强化见证效力。

同步留存辅助证据:立遗嘱时全程录制视频,重点记录遗嘱人表达意愿、签名捺印的过程;若有此前的赠与协议、书信等,一并留存,形成 “意愿连贯” 的证据链,减少 “临时立遗嘱” 的质疑。

2. 应对行为能力抗辩:聚焦 “医疗记录 + 行为表现”,举证能力无虞

提前留存医疗证据:立遗嘱前后可至社区卫生服务站或医院开具 “意识清醒” 的诊断证明,尤其是高龄遗嘱人,医疗记录能直接推定行为能力;若遗嘱人有长期慢性病,可提交病历证明 “病情不影响认知”。

用视频证明行为表现:视频中不仅要记录遗嘱人签名,还要记录其回答问题、表达意愿的过程,如 “你是否愿意将房屋给 XX”“你清楚遗嘱内容吗”,通过清晰的语言和动作,直观证明其具备判断和决策能力。

3. 拆迁安置房继承:明确 “权属来源 + 合同权益”,避免权属争议

固定房屋权属证据:收集拆迁安置协议、付款凭证、交房通知等,证明房屋是遗嘱人单独取得还是夫妻共同财产,避免因 “权属不清” 导致遗嘱部分无效;若房屋未办证,需确认安置协议中是否明确 “仅归遗嘱人所有”,确保遗嘱处分范围合法。

主张合同权利优先:拆迁安置房未办证时,可主张继承 “安置协议项下的合同权利义务”(如交房、办证请求权),而非直接主张所有权,既符合物权变动规则,也能顺利实现房屋权益的继承转移。

本案的判决充分体现 “遗嘱优先、证据为本” 的原则,也提醒大家:涉及拆迁安置房等特殊房产继承,通过规范的打印遗嘱明确意愿,并留存视频、见证、医疗等多方面证据,才能在争议中占据主动,最大程度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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