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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遗产房屋没有房产证能否诉讼继承

来源:创始人   作者:创始人   时间:2024-03-02


北京房产专业律师靳(jin)双权(13426037149)专业代理房产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拆迁房产纠纷,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离婚房产分割等房产案件。从业十七余年,带领专业房产法律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读者。(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原告诉称

张某奇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继承人林某英张某辉共同所有的北京市海淀区一号房屋(即北京市海淀区一号)的六分之五产权份额由原告张某奇继承,六分之一产权份额由被告张某贤继承;……

事实与理由:被继承人林某英2012年3月7日病故。被继承人张某辉2021年7月11日病故。被继承人林某英与被继承人张某辉系夫妻关系,原告张某奇系被继承人林某英与被继承人张某辉所生长子,被告张某贤系被继承人林某英与被继承人张某辉所生次子。

被继承人林某英的遗产主要为与被继承人张某辉共有的北京市海淀区一号房屋,无其他遗产,其生前自书的遗言未对其遗产进行处分。被继承人张某辉的遗产主要为与被继承人林某英共有的北京市海淀区一号房屋2019年10月29日,被继承人张某辉自书了一份《遗嘱》,并宣读了《遗嘱》的内容,同时进行了录像。

《遗嘱》的主要内容为:1、房产一套,座落于北京市海淀区一号,(福利购房不能上市),房产及房内家具、电器由长子张某奇继承;2……遗嘱由张某奇执行。房屋为某单位职工住宅楼,属于经济适用房。按照《某单位自建职工住宅楼调售(租)实施方案》,被继承人张某辉2009年5月11日与郑某杰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某单位在合同上作为调房单位进行了盖章),购买北京市海淀区一号房屋一套,总价款为399173元,该房屋今未核发房屋产权证书。该房屋现为原告及其妻子、女儿居住。被继承人张某辉去世后,原告与被告就上述房产各自的继承份额发生纠纷,双方经多次协商未果

被继承人张某辉2009年5月购买的经济适用房北京市海淀区一号房屋系被继承人张某辉与被继承人林某英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属于夫妻两人的共有财产,且双方未约定共有份额,依法应当认定被继承人张某辉林某英各占有50%房屋产权份额。林某英去世在先,其未留有遗产分配遗嘱,其遗产为北京市海淀区一号房屋50%产权份额,应由被继承人张某辉、原告张某奇、被告张某贤三人平等继承,即:被继承人张某辉继承该房屋全部产权份额的六分之一,原告张某奇继承该房屋全部产权份额的六分之一,被告张某贤继承该房屋全部产权份额的六分之一。

张某辉去世时.其遗产为北京市海淀区一号房屋50%产权份额,加上其应继承妻子林某英的该房屋全部产权的六分之一份额,两项合计其在房屋的遗产份额为该房屋全部产权份额的六分之四,被继承人张某辉留有自书《遗嘱》,并有视频录像佐证,根据其遗嘱,被继承人张某辉的全部遗产均由原告张某奇继承,被告张某贤不能继承被继承人张某辉的遗产。

综上所述,原告张某奇继承被继承人林某英北京市海淀区一号房屋产权份额的六分之一,并继承被继承人张某辉北京市海淀区一号房屋产权份额的六分之四,两项合计继承该房屋产权份额的六分之五。被告张某贤继承被继承人林某英北京市海淀区一号房屋产权份额的六分之一。原告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提起诉讼。

 

被告辩称

张某贤辩称,原告请求分割的房屋不能作为被继承人的遗产,应当在产权明确后再作为遗产分割,二被继承人共同所有的房屋目前没有房产证,因为房款没有全部缴纳,导致房屋权属和产权性质没有确定,目前需要确认房款是否要再补交。

林某英留有自书遗嘱写明了年月日,应按照遗嘱继承,属于她的份额由原被告一人一半。不认可张某辉的自书遗嘱,原告对该遗嘱进行了隐匿,原告对张某辉没有尽到赡养义务,张某辉留遗嘱时没有民事行为能力。遗嘱内容形式与其自身身体、精神状态不符,张某辉身体不具备自己录制视频的能力。该遗嘱不认可是张某辉本人书写,申请笔迹鉴定。不清楚被继承人张某辉的存款情况,申请调查。

 

法院查明

张某辉林某英系夫妻关系,二人育有二子名张某奇张某贤林某英2012年3月7日去世,张某辉2021年7月11日去世。

2009年5月11日,案外人郑某杰(卖方、甲方)、张某辉(买方、乙方)、调房单位某单位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甲方出售位于北京市海淀区一号房屋(以下简称一号房屋),甲方将一号住房腾空后交给乙方;乙方腾退北京市海淀区B号房屋(以下简称B号房屋);乙方将房款直接支付给某单位;甲乙双方共同委托某单位负责办理产权变更等相关手续,甲乙双方应予协助配合,各自承担相应的税费、手续费等相关费用。

审理中,张某奇张某贤均表示一号房屋为二人父母的夫妻共同财产,房款已交清。

张某奇提交林某英自书遗言,部分内容为:“房子是给你们俩个人的……”张某奇表示林某英仅交代了一些家事,但未对遗产进行分配。张某贤表示遗言为林某英的真实意思表示,明确房产留给其、张某奇,不给张某辉

张某奇提交张某辉《遗嘱》,部分内容为:“我和已故妻子共同财产处理意愿。1、房产一套座落于北京市海淀区一号……、房产及房内家具、电器由长子张某奇继承。……遗嘱人:张某辉2019.10.29。”张某贤并提交张某辉宣读遗嘱的视频。张某贤对遗嘱、视频的真实性不认可,不认可张某辉是在自愿的情况下录制视频,并申请对遗嘱中张某辉的签字进行笔迹鉴定。张某奇提交了张某辉在银行的申请书及银行凭证作为比对样本,张某贤对此同意作为比对样本。鉴定过程中,张某贤申请撤回笔迹鉴定。

张某贤表示张某辉遗嘱时间为2019年10月29日,该时间前后,张某辉身体及精神状况极差,2018年7月患有脑梗死后遗症,2018年至2019年末,脑部疾病及身体其他疾病越发严重,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不具有自书遗嘱的能力,遗嘱及录像不是张某辉真实意思表示。据此张某贤提交2018年7月、2019年5月、2019年12月和1月的住院病案。张某奇对病案的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表示张某辉精神状态很好,立遗嘱时神志清醒。张某贤提交林某英表妹陈某丽证言,证明林某英多次和家族长辈说明,唯一住房留给两个儿子继承。张某奇对证言的真实性、证明目的不认可。

张某奇提交2019年12月的病历,表示病历记载张某辉神清、语利,张某辉立遗嘱时神志清醒。张某贤表示该病历记载张某辉患脑梗死等脑部功能障碍类疾病,不具有立遗嘱的能力。张某奇提交证人证词,证明张某辉立遗嘱前后意识清晰、精神状态好、头脑清楚。张某贤表示证人应出庭,其对证明目的均不认可。……张某奇认可证人证言。张某贤表示证人所述不属实,张某辉被迫立遗嘱。

关于一号房屋的居住使用,张某奇表示张某贤享有六分之一的份额,不够一间房屋,要求一号房屋由其居住,张某贤腾退房间,其给付张某贤租金。张某贤表示其有居住需要,如不能处理产权份额,要求50%的居住权份额,即使是六分之一份额,也符合现在的居住情况。

 

裁判结果

位于北京市海淀区一号房屋内的东南房一间由张某贤居住使用,该房屋的其他部分由张某奇居住使用;

 

律师点评

张某辉的遗产继承自民法典施行后开始,故其遗产的处理应适用民法典的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张某辉2019年10月29日订立遗嘱符合自书遗嘱的形式要件,亦有视频、证人证言予以佐证,属合法有效,张某辉的遗产应按照遗嘱内容处理。张某贤对该遗嘱不认可,未提交充分证据予以反驳,其亦在鉴定过程中撤回鉴定,故法院张某贤该抗辩理由不予采信。

张某贤提出张某辉不具备订立遗嘱的民事行为能力,未提交充分证据,法院不予采信。张某贤提出林某英所写遗言排除了张某辉的继承权,根据林某英遗言内容为“房子是给你们两个人的”,遗言并非排除张某辉的继承权,故法院张某贤的该抗辩理由不予采信。综上,林某英的遗产应由张某辉张某奇张某贤按法定均等继承,张某辉的遗产即一号房屋按照其自书遗嘱由张某奇继承。

关于遗产的具体分割方式,一号房屋为张某辉林某英婚姻存续期间购买,系二人夫妻共同财产。一号房屋尚未办理产权,故法院对居住使用进行处理。根据双方所述的房屋格局、面积、居住情况、各自应享有权益等情况,法院酌情判定一号房屋中东南房一间由张某贤居住使用,其他部分均由张某奇使用。关于该房屋的产权分割,双方可待产权证办理完成后另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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