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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买卖律师——老人房屋委托子女出售,后子女不愿返还房款案例

来源:创始人   作者:创始人   时间:2024-01-17


北京房产专业律师靳(jin)双权(13426037149)专业代理房产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拆迁房产纠纷,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离婚房产分割等房产案件。从业十七余年,带领专业房产法律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读者。(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原告诉称

吴某珍原诉称:吴某珍因年事已高行动不便且不识字,故委托女儿杨某兰杨某芳代为办理出售位于北京市朝阳区一号房屋(以下简称涉诉房屋)的具体事宜。吴某珍的身份证和用于接收售房款的银行卡均由杨某芳持有。2020年4月24日,涉诉房屋通过s公司的中介服务以213万元的价格售出。吴某珍通过向银行查询得知,杨某芳私自将90万元售房款转入其个人账户内,还并另行提现25万元。杨某芳未征得吴某珍的同意,私自占有售房款,属于不当得利。现吴某珍诉至法院,要求杨某芳返还115万元。

三原告参加本案诉讼后表示:三原告同意并坚持吴某珍杨某芳提出的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

杨某芳辩称:吴某珍在涉诉房屋出售前曾多次表示,将房屋赠与给杨某兰杨某芳或由二人继承。房屋被售出后,赠与标的由房产转化成金钱,吴某珍依然延续原来的意思表示,将售房款赠与给了杨某兰杨某芳,并委托杨某芳杨某芝支付了95万元,向杨某芳支付了90万元。现赠与义务已经履行完毕,吴某珍不能撤销赠与。吴某珍怕其他子女有意见,让杨某芳再取出25万元现金赠与给其他子女。三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应予以驳回。

杨某兰述称:吴某珍1988年以来长期与杨某兰杨某芳共同生活,姐妹二人对母亲付出较多,但却没分到家产。为了弥补姐妹二人,吴某珍2020年4月将涉诉房屋卖掉,把卖房款分给杨某兰杨某芳各一半。本案涉及的款项是吴某珍赠与给杨某芳的且赠与已经完成,杨某兰不同意三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查明

吴某珍育有杨某辉杨某林杨某刚杨某芝杨某兰杨某芳六名子女。

涉诉房屋原系吴某珍单独所有。2020年2月,吴某珍杨某芳出具授权委托书,委托杨某芳代为办理出售该房屋的事宜。2020年3月30日,杨某芳s公司提供的居间服务下,将涉诉房屋出售给了案外人北京B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B公司通过银行转账和理房通资金监管的方式,陆续将212万元购房款转入吴某珍的银行帐户。2020年4月25日,杨某芳吴某珍的收款账户转账90万元至自己的银行账户,次日又从该账户取现25万元。

案件审理过程中,杨某芳提供了证明、遗嘱等证据,证明吴某珍曾多次作出过诸如:涉诉房屋归杨某兰所有;将涉诉房屋赠与杨某兰;涉诉房屋由杨某兰杨某芳共同继承的意思表示。吴某珍和三原告对上述证据均不予认可。

案件审理过程中,杨某芳表示:其从吴某珍账户提现25万元后交给了吴某珍,后吴某珍亲自将其中10万元交给了杨某辉,将5万元交给了杨某林,将5万元交给了杨某芝,剩余5万元吴某珍自己持有。吴某珍表示:杨某芳从未将25万元交给吴某珍吴某珍也未同意几名子女分割此笔款项,上述款项是几名子女私自分的。

杨某林表示:自己从杨某兰处拿了5万元现金,杨某兰说这笔钱是卖房的喜钱,当时吴某珍在场。杨某辉杨某刚表示:自己没有拿过此笔款项。杨某芝表示:其曾听吴某珍说,是吴某珍杨某芳取现25万元,并让杨某芳给了其5万元。杨某兰表示:吴某珍杨某芳从其账户中取出25万元现金,杨某芳取款后交给了吴某珍吴某珍当着杨某兰的面将10万元交给了杨某辉,将5万元交给了杨某林

另查,在吴某珍死亡前,杨某芝曾作为杨某芳的证人参加本案诉讼。吴某珍死亡后,本院通知杨某芝作为当事人参加本案诉讼。杨某芝表示:其不参加本案的诉讼,也不同意三原告的诉讼请求。

 

裁判结果

被告杨某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一百一十五万元返还给吴某珍的继承人:原告杨某辉杨某林杨某刚,被告杨某芳,第三人杨某兰,案外人杨某芝

 

房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杨某芳吴某珍委托代为办理出售房屋事宜,期间杨某芳利用管理吴某珍收取购房款账户的便利,从该账户转账90万元至自己的银行账户。吴某珍生前提出本案诉讼,要求杨某芳返还上述款项。杨某芳主张此笔款项是吴某珍赠与给自己的,且赠与已经完成不应返还。但杨某芳提供的证明、遗嘱等证据,均不能证明吴某珍曾作出过将上述款项赠与给其的意思表示。对杨某芳的此项抗辩意见,法院无法采信。吴某珍要求杨某芳返还90万元款项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杨某芳还从吴某珍的银行账户支取了25万元现金,并分给了吴某珍的部分子女。杨某芳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上述行为征得了吴某珍的同意。吴某珍要求其返还25万元款项,亦合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吴某珍在本案诉讼过程中死亡,杨某芳应将上述款项返还给吴某珍的法定继承人,再由其法定继承人依法继承,本案对继承问题不予处理。杨某芝未参加本案诉讼,不影响其以继承人的身份继承上述款项。杨某芳与其他曾收取过售房款的继承人之间的纠纷,则不属于本案的处理范围,各方可另案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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