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产专业律师靳(jin)双权(13426037149)专业代理房产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拆迁房产纠纷,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离婚房产分割等房产案件。从业十七余年,带领专业房产法律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读者。(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原告诉称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第三人协助原告办理位于北京市朝阳区A号房屋(以下简称A号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办至原告名下。
事实和理由:原告拟购买A号房屋,并与第三人于2001年4月11日签订购房认购书。后原告借被告的名义与第三人于2001年4月18日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购买A号房屋。现购房款已向第三人全额付清,但按揭贷款仍未偿清,以上款项均由原告实际出资,房屋并已向原告交付。但房屋至今仍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同意首先过户至被告名下,再由被告过户至原告名下,两次办证相关税、费同意由原告负担。
被告辩称:
不同意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认可原、被告就A号房屋成立借名买房合同关系,但房屋所有权应首先办至被告名下,再过户至原告名下。但被告不同意协助办理过户手续,被告一直联系原告要求办理过户手续,但合同签订后,原告出国了,被告亦联系不到原告。
被告家庭名下目前虽没有产权房,不影响被告的购房资质,但被告一旦购房房屋,如A号再办证至被告名下,将产生二套房的税、费,原、被告亦未约定税、费的负担,被告对此存在合理异议。被告可能存在税费损失及购房机会的损失,原告应首先对被告进行补偿,才同意协助办理过户,但在本案中暂不就此提出反诉。
第三人述称:不同意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仅同意依据被告与第三人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将房屋过户至被告名下,但现在房屋仍未交纳契税等,因此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如果交纳契税后,A号房屋不存在办证障碍。
法院查明
第三人北京S公司。
原告与第三人于2001年4月11日签订《房屋认购书》,约定原告拟购买A号房屋。
后被告与第三人于2001年4月18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被告购买A号房屋,购房款共计1606449元;庭审中,各方认可A号房屋购房款已全额付清,并已经交付房屋。
庭审中,原、被告认可双方就A号房屋成立借名买房合同关系,首付款及按揭还款均由原告实际出资,房屋亦由原告控制使用。
另查1,被告与某银行于2001年10月8日签订《楼宇按揭担保借款合同》,约定被告为购买A号房屋贷款128万元。经询,上述贷款于2021年偿清,房屋未设定抵押。
另查2,原告2021年11月16日《购房核验查阅结果》显示,初步核验通过。庭审中,各方认可被告具备购房资质。
裁判结果
一、第三人北京S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协助原告宋某杰、被告陈某君办理位于北京市朝阳区A号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办至被告陈某君名下;
二、被告陈某君于上述房屋所有权证办理完毕之日起七日内协助原告宋某杰办理上述房屋的过户手续,过户至原告宋某杰名下。
房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本案中,原、被告均认可就A号房屋成立借名买房合同关系,结合房屋出资情况、占有情况,法院对此予以确认。现A号房屋已付清购房款,并已实际交付,被告作为房屋名义买受人、名义合同相对方,怠于向第三人主张权利,原告有权要求第三人、被告协助办理过户手续,A号房屋应首先办证至被告名下,再由被告过户至原告名下。原告同意承担两次交易的全部税、费,法院对此支持。就原告购房资质一节,房屋管理相关部门已就原告购房资质核验通过,法院对此不持异议。就被告所述因借名买房合同所致损失,被告可另行主张解决,此不妨碍原告主张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