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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去世遗产房屋部分子女主张老人遗嘱由其继承其他继承人不认可纠纷

来源:创始人   作者:创始人   时间:2023-03-13


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13426037149)专业代理房产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拆迁房产纠纷,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离婚房产分割等房产案件。从业十七余年,带领专业房产法律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读者。(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原告诉称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分割被继承人陈先生秦女士位于北京市朝阳区一号房屋;2、依法分割被继承人陈先生秦女士位于北京市朝阳区二号房屋;

事实和理由:被继承人陈先生秦女士陈某明陈某平陈某迪陈某志之父母。陈先生2010年5月31日死亡,秦女士2020年2月11日死亡,陈某迪2021年1月8日死亡。陈某迪之夫龚某宇,之女龚某奥,之子龚某辉陈先生秦女士婚姻存续期间共有两套房产,被继承人未留有遗嘱,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分割遗产。

 

被告辩称

被告陈某明辩称,二被继承人于2005年左右共同书写一份自书遗嘱,但未签字,明确表示陈先生名下所有财产归陈某明陈某君所有;秦女士名下所有财产归三个女儿所有。1995年,陈先生给房管部写了一份申请,二号房屋为陈某明申请的。两套房屋都在陈先生名下。生前就说给我们,因为照顾老人情绪没有办理过户手续被告陈某平辩称,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龚某宇龚某奥龚某辉辩称,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查明

被继承人陈先生秦女士陈某明陈某平陈某迪陈某志之父母。陈先生2010年死亡,秦女士2020年死亡,陈某迪2021年死亡。陈某迪之夫龚某宇,之女龚某奥,之子龚某辉陈先生秦女士婚姻存续期间共有两套房产。

审理中,陈某明申请对遗产中房屋的价值进行评估,结论为一号房屋总价4804054元、二号房屋总价3234690元,另,陈某明提交了陈先生笔书“遗嘱”和申请材料、二被继承人殡葬费用票据、抚恤金发放明细等证据证明被继承人留有遗嘱、陈某明承担主要赡养义务。

 

裁判结果

位于北京市朝阳区一号由被告陈某明继承,原告陈某志、被告陈某平、被告龚某宇、被告龚某奥、被告龚某辉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协助被告陈某明将该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至被告陈某明名下;被告陈某明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给付原告陈某志、被告陈某平房屋补偿款九十三万一千四百五十六元、给付被告龚某宇龚某奥龚某辉房屋补偿款九十三万一千四百五十六元;

位于北京市朝阳区二号房屋由原告陈某志、被告陈某平各继承三分之一份额,由被告龚某宇、被告龚某奥、被告龚某辉各继承九分之一份额进行按份继承,被告陈某明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协助将该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至原告陈某志、被告陈某平、被告龚某宇、被告龚某奥、被告龚某辉名下。

被告陈某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原告陈某志、被告陈某平各十八万四千五百四十七元,给付被告龚某宇龚某奥龚某辉各六万一千五百一十六元;

驳回原告陈某志其他的诉讼请求。

 

房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被继承人未留有遗嘱的,应当按照法定顺序继承,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继承开始后,继承人于遗产分割前死亡,并没有放弃继承的,该继承人应当继承的遗产转给其继承人。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本案中,二被继承人所留“遗嘱”不符合法定形式,法院对其效力不予确认,全部遗产应按照法定继承规定平均分配给第一顺序的四个子女,作为继承人之一的陈某迪又在遗产分割前死亡,故应由陈某迪继承的遗产份额应转给其继承人龚某宇龚某奥龚某辉

遗产房屋按照物尽其用、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不损害财产效用的原则进行,确定由陈某明继承一号房屋,由原告、陈某平龚某宇龚某辉龚某奥按照每份三分之一的份额继承二号房屋,根据房屋评估价值计算双方的折价补偿款差额为2794368元,由陈某明按照每份931456元分别支付给其他继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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