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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房屋部分子女主张为其出资起诉要求过户纠纷

来源:创始人   作者:创始人   时间:2022-12-14


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13426037149)专业代理房产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拆迁房产纠纷,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离婚房产分割等房产案件。从业十五余年,带领专业房产法律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读者。(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原告诉称

原告向某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北京市东城区一号房屋原告享有90%份额;2、请求判令二被告协助原告办理上述房屋过户手续;3、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向某君、向某涛、向某博为陈某霞、向某荣之子。1995年房改过程中,向某荣、陈某霞夫妇二人与原、被告沟通,因原告家庭困难,且女儿身患残疾,为以后原告有房屋居住,主张由原告购买案涉东城区一号房屋,被告二人皆表示同意由原告购买案涉房屋。后原告筹集房款有些吃力,故此想和被告向某博共同出资购买,二老去世后,二人共有。但是向某博一直不同意购买,不要此房屋。

被告向某涛放弃此房屋,要走平房并签字。为了保住房产,原告多方筹借房款。购买了案涉房屋,登记在母亲陈某霞名下。房屋购买后,原告一家一直居住在案涉房屋中,且房屋买卖契约,房屋产权证明等一直都由原告保存。20081117日,陈某霞因病去世,原告因此无法办理房屋更名事宜。原告认为原告出资购买取得现居住房屋的所有权,原告没有其他住房,原告对二老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原告的孩子身患残疾,没有自理能力。现原、被告母亲已去世,原告为办理房屋更名事宜,诉至法院,请求依法裁判,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

被告被告向某涛、向某博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自2013年就开始起诉二被告,多次撤诉。二被告提起继承纠纷诉讼,法院生效判决已经认定涉案房屋由原、被告三人每人享有三分之一的份额。

 

法院查明

陈某霞和向某荣系夫妻关系,婚后生育子女三人即向某涛、向某博、向某君。向某荣于2010124日去世,陈某霞于20081117日去世。位于北京市东城区一号房屋原登记在陈某霞名下。

原告提交书面协议,内容为,户主陈某霞与向某荣有三个儿子,长子向某君,次子向某涛,三子向某博,现都已经结婚,并生有孩子。单位分给现平房111平米,户主是向某荣,暂由向某涛住。1995年由于单位要求购房(一号)也就是楼房三居室,在两位老人与三个儿子、儿媳的协商后达成协议阐明,老二向某涛住平房,不参与买一号楼房。(平房归次子向某涛所有),一号三居室由老大向某君、老三向某博合买,三方为证。

协议是,在二老都没有离开以前,由二老、老大、老三合住,二老在此期间不得将自己住房转让他人,因为房产已由老大、老三买下,向某君、向某博各住一间,在二老都离开以后此三居室归老大向某君、老三向某博共同所有。产权属二人所有。陈某霞、向某荣、向某君、周某芳、向某涛、吴某慧签字。原告还提交19955月陈某霞手写证明,内容为今收到向某君购买一号购房款2万元整。现原告向某君持手写证明、书面协议,主张涉案房屋系其出资购买,其应当享有90%的产权份额。上述书面协议和手写证明,经当庭质证,二被告均不认可真实性,并称原告持书面协议和手写证明多次起诉二被告又撤诉。

再查,201941日,向某涛、向某博就上述房屋提起法定继承纠纷诉讼,本院经审理作出判决书,判决陈某霞名下位于北京市东城区一号房屋由向某涛、向某博、向某君继承并按份共有,每人享有三份之一的份额。向某君不服该判决,上述至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2判决书,维持原判,驳回上诉。

上述诉讼中,向某君持本案中的证明、书面协议提出异议,法院充分保护向某君的权利,曾中止本案审理,给其留出时间就涉案房屋权属争议提起相应诉讼,但向某君起诉的所有权确认纠纷、共有权确认纠纷等相关案件均以撤诉或按自动撤诉处理结案。

之后,向某君不服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驳回向某君的再审申请。向某君还曾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申请检查监督,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向某君的全部诉讼请求。

 

房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及时提供证据。根据法院查明事实,原告向某君所提交的书面协议及手写证明等证据主张其对涉案房屋享有90%的产权份额,但向某涛和向某博均不认可,向某君提交的证据不足证明其主张。向某君在涉案房屋的法定继承纠纷中持手写证明和书面协议提出过抗辩意见,法院充分保护向某君的举证权利,曾中止法定继承案件的审理,向某君就其主张提起多次诉讼,但均以撤诉结案,向某君以撤诉或不交诉讼费方式放弃了自己的举证权利,未能及时提供证据,法院作出了判决书认定涉案发房屋由原、被告三人继承,各占三分之一份额,该判决已经生效。现原告向某君的主张,证据不足,故法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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