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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他人名义买房后房屋过户出资人是否需要向出名人支付房款

来源:创始人   作者:创始人   时间:2022-07-26


 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13426037149)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从业十五余年,带领专业房产法律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读者。(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原告诉称

周某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支付购房款40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被告系原告配偶吴某峰的侄女,2007年,原被告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合同条款第一条约定原告将坐落于北京市昌平区的房屋出卖给被告,被告应向原告支付40万元购房款,但截至今日被告未予支付,故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

姚某丽辩称,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我自始至终都是涉案房屋的真实权利人,原告诉求中的房屋买卖合同的签订不是我们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所以我不用给原告支付合同中约定的钱,真实的购房经过我写在反诉状的事实与理由中。涉案房屋购买的全部房款都是我出的,后来也是我在打理,开始房屋写原告的名字是当时我没有购房资格,所以借用原告的名字。后来房子满五年了,因为要办理房屋过户,我跟原告签订了这个房屋买卖合同。我们之间不是房屋买卖合同关系,房屋买卖合同应属无效。

姚某丽向本院提出反诉请求:1.确认《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无效;2.本案诉讼费由反诉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2000我与爱人想在北京购房因我当时不是北京户口而房屋是经济适用房,我没有购房资格,便委托周某娟代我购买。2000413日,我和周某娟一起到达B公司售楼处,借用周某娟的身份证签订了《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预售合同》购买了涉案房屋,我用现金支付的全部购房款。

购买后,周某娟从来没有在屋内居住过,一直是我装修、管理的房屋,购买后房屋一直是在出租的状态,租金都是由我收取的。因为要办理房屋过户的需要,2007828日,我和周某娟签订了一个假的《房屋买卖合同》,合同上主要条款都是空白的,因为根本没有必要履行,我们两个不是房屋买卖的关系,93日下了新房本。所以,我与周某娟自2000413日起存在借名买房行为,我一直为涉案房屋的真实权利人,2007年的房屋过户行为是完成借名买房的协助过户行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不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应属无效。因此,我无需向周某娟支付40万元“房款”。

周某娟辩称,不同意反诉请求。《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双方已真实签字,合法成立,不具有无效情形,所以合同应履行。

 

法院查明

2000413日,B公司(卖方、甲方)与周某娟(买方、乙方)签订《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预售合同》。价款合计为人民币307216元。

20007月,周某娟(甲方)与姚某丽(乙方)签订《协议书》。该协议书约定:乙方因需要购买位于北京市昌平区的房屋,但乙方没有购买北京经济适用房资格,现由甲方以自己的名义代乙方购买该房屋,乙方以现金形式出资全部房款。甲方帮助乙方签订购买房屋合同及办理相关手续,如后续需要以甲方名义缴纳物业费,由甲方代缴。后续可以办理过户时,甲方配合乙方办理。甲方认为,该房屋实际拥有人自始至终为乙方。甲方与此房屋无关。协议书双方签订后,由乙方持有保存。该《协议书》未载明签订日期,双方当事人均认可该《协议书》的真实性。

2007828日,周某娟(出卖人)与姚某丽(买受人)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第一条房屋基本情况。(一)出卖人所售房屋坐落为:昌平区。……第四条成交价格、付款方式及资金划转方式(一)经买卖双方协商一致,该房屋成交价格为人民币40万元。该合同其他条款为空白。200793日,位于昌平区的房屋转移登记至姚某丽名下。

庭审中,当事人双方均认可上述房屋购房款系由姚某丽以现金方式全额缴纳,且房屋交付后由姚某丽装修并居住使用。

 

裁判结果

一、驳回周某娟的全部诉讼请求;

二、确认周某娟与姚某丽签订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房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民事法律行为有效要有真实的意思表示。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本案中,位于北京市昌平区的房屋系姚某丽借用周某娟的名义购买的房屋。该房屋购房款为姚某丽缴纳,且该房屋一直由姚某丽居住、使用。周某娟与姚某丽之间并未发生真实的房屋买卖合同关系,且双方签订的借名买房的协议书已履行完毕,故周某娟以该合同要求姚某丽支付购房款400000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

周某娟与姚某丽签订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不是以真实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该合同应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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