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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律师解析一起夫妻婚内双方父母财产往来离婚后起诉要回纠纷

来源:创始人   作者:创始人   时间:2022-06-30


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13426037149)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从业十五余年,带领专业房产法律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读者。(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原告诉称

原告秦某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林某英立即偿还秦某刚80万元;2.判令林某英承担本案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秦某刚与秦某婕系父女关系,秦某婕与林某英的儿子王某龙曾系夫妻关系。2014年,秦某婕与王某龙登记结婚前,林某英向秦某刚借款80万元用于购房。2014122日,秦某刚通过秦某婕的账户向林某英转账80万元。秦某刚多次向林某英催要借款,但均被林某英以各种理由推诿拖延,至今未归还,故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

被告林某英辩称,不同意秦某刚的全部诉讼请求。1.秦某刚与林某英不存在借款的合意,没有借款事实,故双方不存在民间借贷关系。2.涉案80万元款项系秦某刚资助女儿秦某婕与王某龙结婚使用,该款项由林某英支配,均用于筹备婚礼、装修婚房、购买家电等,故该款项系秦某刚赠与秦某婕及王某龙的。

第三人秦某婕述称,认可秦某刚的起诉事实。林某英当时通过继承获取一套房产,但需要向其他继承人支付部分折价款,故向秦某刚借款80万元。该款项是秦某刚通过秦某婕的账户向林某英出借的,资金系秦某刚所有。

 

法院查明

20141114日,周某芝向秦某婕名下银行账户转账46万元。周某芝出具情况说明,载明“我叫周某芝,与秦某刚是夫妻关系。我女儿秦某婕的婆婆林某英向我丈夫秦某刚借款人民币八十万元。20141114日,我通过银行将人民币46万元转入我女儿秦某婕的账户,待款项凑齐后,一并由秦某婕转到林某英的账户。特此说明。”

20141114日,秦某琳向秦某婕银行账户转账20万元。秦某琳出具情况说明,载明“我叫秦某琳,与秦某刚是姐弟关系。我侄女秦某婕的婆婆林某英向我弟弟借款人民币八十万元。201411月我通过银行将人民币20万元转入我侄女秦某婕的账户,待款项凑齐后,一并由秦某婕转到林某英的账户。特此说明。”

20141121日,任某芳向秦某婕名下银行账户转账14万元。邹某江出具情况说明,载明“我叫邹某江,与秦某刚是朋友关系,我曾在2011年向秦某刚借款140000元,于20141121日归还秦某刚人民币140000元。因女儿秦某婕的婆婆向秦某刚借钱,所以秦某刚让我将此款项直接转入其女儿秦某婕的账户,待凑齐款项后,一并由秦某婕转到借款人账户。”

2014122日,秦某婕通过账户向林某英转账80万元,备注“购房”。

林某英认可收到秦某婕转账80万元,但不认可该款项系借款,认为该款项系秦某刚为秦某婕与王某龙筹备婚礼、装修婚房提供的资金,提交了80万元使用说明打印件、发票费用明细列表打印件、网购明细列表打印件、手机截图打印件、订货单、送货单、订购合同、买卖合同、POS机刷卡小票、购物清单打印件、手写记账记录等证据。

庭审中,林某英申请证人出庭作证。二人作为证人出庭,均表示系林某英亲妹妹,二人在父母过世后,遵从父母遗愿由林某英继承位于北京市朝阳区一号房屋,且二人均未从中收取报酬。另,二人均认可曾向林某英借款,亦均表示已经偿还完毕,但均未能说明还款时间及还款方式。

另查一,2015326日,秦某婕与王某龙登记结婚,同年829日举办婚礼;2021513日,秦某婕与王某龙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离婚,双方名下财产归各自所有。

另查二,20201112日,秦某刚与林某英电话沟通,林某英认可从秦某刚处拿了80万元用于购房,并答应偿还。林某英认为该段录音系秦某刚系故意设置话术诱导林某英形成,不能代表林某英的真实意思表示。

 

裁判结果

被告林某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秦某刚借款80万元。

 

房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本案中,秦某刚主张与林某英存在民间借贷关系,并提供相应的转账记录、录音等证据在案佐证,且林某英认可收到80万元转账。林某英虽抗辩双方的资金往来并非借贷,且款项全部用于秦某婕与王某龙的婚礼和婚房装修,但从其银行往来中可以看出,林某英收到80万元转账后用于理财和支付与亲属继承纠纷款项。与其陈述款项用于装修房屋和筹备婚礼不能相印证,且林某英的当庭陈述与20201112日林某英与秦某刚的通话中的表述存在明显矛盾但无合理解释,故法院对其抗辩意见不予采信。综上,法院认定秦某刚与林某英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林某英应当偿还秦某刚出借的8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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