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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律师解析一起兄弟房屋其去世后没有子女兄弟姐妹遗产房屋分配案例

来源:创始人   作者:创始人   时间:2022-06-27


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13426037149)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从业十五余年,带领专业房产法律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读者。(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原告诉称

周某文、林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决位于北京市昌平楼房一套归两原告所有,两原告按四被告的继承份额给予四被告补偿;2.请求法院判决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周某德(于198555日去世)与高某(201068日去世)系夫妻关系。两人育有子女六人,分别为周某仁(202014日去世)、周某文、周某易、周某鑫、周某亮、周某涛。林某系周某文之女,被继承人周某仁之外甥女。周某德于198555日去世,没有留下任何遗产。高某于199397日取得位于北京市昌平城的楼房一套,因其多年来体弱多病,主要由儿子周某仁、周某文赡养,故该房产一直由高某和儿子周某仁居住,至201068日高某去世。高某去世后,上述房产成为了高某的遗产。

周某仁于20097月因脑梗住院治疗,一直由周某文与其女儿林某共同照顾,自2010年起周某仁便一直与其监护人即周某文居住。20188月,周某涛向法院申请依法宣告周某仁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监护人。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认定:周某仁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指定周某文为周某仁的监护人。原、被告因上述房产归属产生纠纷,在解决纠纷过程中,方得知高某于去世前的20031218日留有遗嘱一份,该遗嘱经北京市昌平区公证处公证,内容为:“坐落于北京市昌平城楼房一套,面积为5673平方米,该房产权属于我本人所有,我死后该房产权遗留给我小儿子周某仁所有”。该遗嘱一直由周某涛保管。在得知有遗嘱后,周某文作为周某仁的监护人,为了保护周某仁的合法权益,故代理周某仁向法院提起了遗嘱继承之诉,案件审结前,周某仁死亡。

根据《民法典》之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于遗产分割前死亡,并没有放弃继承的,该继承人应当继承的遗产转给其继承人,故周某仁从其母亲高某处应当继承的房产转给周某仁的继承人继承,因周某仁没有妻子儿女,在其患病后,一直由周某文和林某共同照顾。周某仁没有第一顺位继承人,故原、被告作为周某仁的第二顺位继承人有权继承上述房产。原告认为,虽然原、被告都有继承权,但被继承人周某仁一直由周某文、林某共同照顾,周某文应当多分份额,并且原告林某作为周某仁的外甥女一直赡养周某仁,故也应当参与继承。因原告与被告就上述房产归属问题多次协商未果,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起诉到法院,望法院依法判决。

 

被告辩称

周某易辩称,我母亲高某立遗嘱是我二闺女陪着去的公证处,认可遗嘱真实性。立遗嘱时间是2003年,那时我们都上班,我母亲身体健康。照顾母亲最多的是我二妹妹周某文还有老弟弟周某仁,该遗嘱是把房产过户到周某仁身上。如果母亲不在了,把房子给周某仁,如果周某仁提前去世,房产归我们姐仨所有。我同意把房子过户到二妹妹周某文名下。

周某鑫辩称,我不知道高某口头说的遗嘱,公证遗嘱也是后来知道的,对公证遗嘱真实性没有异议,确实是周某文照顾母亲高某较多。按法律规定,听从法院判决。

周某亮辩称,我大姐周某易说的母亲高某口头遗嘱,我不知道也不认可,对公证处公证的遗嘱没有异议。同意周某文的方案,房子可以过户到其名下,拿出房屋折价款给其他继承人。不同意林某继承。

周某涛辩称,对公证遗嘱认可,我大姐周某易说的口头遗嘱我不清楚,我们仨姐妹对母亲高某照顾最多,尤其是我二姐周某文和我,后期是我们姐仨照顾的多。我周末住在我妈那伺候我妈和我弟弟,其他时间是我大姐和二姐轮流在那住着照顾。我同意把房子过户到我二姐周某文名下,林某是帮助她妈照顾我弟弟周某仁了,但是她没有赡养我弟弟,不应让林某继承,可以多给周某文份额,但不应给林某份额,因为林某没有赡养周某仁。

 

法院查明

周某德与高某系夫妻关系,二人生育三子三女,即长女周某易、长子周某鑫、次女周某文、次子周某亮、三女周某涛和三子周某仁,林某系周某文之女。周某德、高某分别于198555日、201068日死亡,二人各自父母分别早于本人死亡。

19939月,高某取得位于原昌平县房产一套。20031218日,高某立有一份《遗嘱》,主要内容为:坐落在北京市昌平区楼房一套,该房产权属于我本人所有,我死后该房产权遗留给小儿子周某仁所有。1219日,北京市昌平区公证处对上述《遗嘱》出具公证书。经询,诉争各方均认可上述房屋现价格为175万元。

201068日,高某死亡。20106月至7月间,周某仁在北京市昌平区医院住院治疗,被诊断为脑梗塞。后周某仁卧床不能自理,并逐渐出现智力障碍。20188月,周某涛申请认定周某仁为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一案。本院判决主文:一、周某仁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二、指定周某文为周某仁的监护人。20106月起,周某文和其女林某负责周某仁日常照料。202014日,周某仁死亡。经询,周某仁曾结婚,未生育子女,后离婚未再婚。

 

裁判结果

一、位于昌平县房产一套归周某文继承所有,周某文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给付周某易15万元、周某鑫13万元、周某亮13万元和周某涛15万元房屋折价款;

二、驳回林某全部诉讼请求。

 

房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高某通过公证遗嘱方式将涉案房产指定由周某仁继承,符合法律规定,遗嘱有效。周某仁死亡时,无第一顺序继承人,故周某易、周某鑫、周某文、周某亮、周某涛作为第二顺序继承人,有权继承涉案房产。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本案中,周某仁从不能自理至其死亡有近十年时间,周某文一直负责日常照料并给予精神慰藉。周某文作为周某仁的监护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是事实,据此,其理应多分涉案房产份额。林某协助其母周某文照料周某仁,该行为应予肯定和表扬,但在已认定周某文尽了主要扶养义务并确定多分其房产份额的情况下,林某以其对周某仁扶养较多为由,要求分给房产份额的观点,理由不充分,法院不予采信。

根据诉争各方意见和查明事实,法院确定涉案房产归周某文所有,并由其分别给付周某易、周某鑫、周某亮、周某涛房屋折价款15万元、13万元、13万元、15万元。诉争各方合理观点,法院予以采信;不合理观点,法院不予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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