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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房产纠纷——为父母有更好居住环境部分子女付出财产是否可以在遗产中先扣除

来源:创始人   作者:创始人   时间:2022-06-22


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13426037149)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从业十五余年,带领专业房产法律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读者。(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原告诉称

张某文、张某莹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均分被继承人张某、赵某的北京市朝阳区一号房屋(以下简称一号房屋)。

事实和理由:张某、赵某为夫妻关系,育有三名子女,分别为张某文、张某莹、张某鑫。赵某于201957日病故,张某于2021316日病故。二被继承人生前无遗嘱,去世后留有遗产张某名下一号房产一套。现因继承人对遗产分割产生纠纷,故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

张某鑫辩称:关于房产,父亲去世后,张某文、张某莹口头表示放弃房产,张某鑫因此也表示放弃现金部分,并应允给张某文、张某莹一定现金补偿,张某文、张某莹表示不要。后张某文、张某莹在张某鑫不知情的情况下,进入丰台区房屋中,整理老人遗物并带走。之后张某文要求平分遗产,并要求召开三人家庭会议。本次会议中三人曾经协商同意从遗产总额中拿出50万元作为补偿,由张某莹发给张某鑫。

张某鑫对老人尽了主要的赡养义务,虽然没有跟老人一起生活,但给老人生活提供了便利,将自己位于丰台区二号(以下简称二号)的电梯房给老人居住,张某鑫一家人租房,租房及重新装修二号房屋的费用是张某鑫支出。如果张某鑫取得房屋,应先从遗产中扣减补偿款50万元、租房费31900元、二号的装修费32万元、一号房屋装修费17万元、丧葬费2.8万元,扣减款项归被告,剩下的作为遗产分割。

 

法院查明

张某、赵某共生育三名子女,分别为张某文、张某莹、张某鑫。赵某于201957日死亡,张某于2021316日死亡。

张某、赵某生前共同购买一号房屋,该房屋登记在张某名下,房屋建筑面积60.28平方米。该房屋现由张某鑫居住。审理中,张某文、张某莹、张某鑫均表示该房屋现价值为250万元。

张某鑫主张其对张某、赵某尽到更多赡养义务,一号房屋未安装电梯,为了方便老人外出就医以及改善生活环境,20181月起张某鑫将其名下有电梯的二号房屋让给张某、赵某居住,二号房屋124.02平方米,张某鑫还背老人上下楼、开车带老人去看病,2020年保姆回家期间,由张某鑫独自照顾老人。张某文、张某莹主张张某鑫搬入一号是为了占房,老人去世前张某文、张某莹轮流去家中照顾,保姆费也由张某文、张某莹、张某鑫分担,老人看病张某文、张某莹均有陪同。

张某鑫主张其将二号腾出后,先租住在朝阳区三号,张某鑫将一号房屋装修,后搬入一号房屋,张某去世后,张某鑫又将二号房屋装修,为此张某鑫产生租房费31900元、一号房屋装修费17万元、二号房屋装修费32万元;张某在二号房屋内去世,造成该房屋价值贬损,张某文、张某莹曾同意补偿张某鑫50万元。张某鑫要求从遗产中先行扣减房租31900元、一号及二号房屋的装修费49万元、补偿款50万元,扣减款项归张某鑫,双方再对剩余遗产进行分割。张某文、张某莹对此不予认可,主张当初曾有补偿意向,但现在不同意补偿。

 

裁判结果

一、被继承人张某名下位于北京市朝阳区一号房屋归被告张某鑫继承;

二、被告张某鑫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张某文折价款70万元、给付原告张某莹折价款70万元;

三、驳回原告张某文、张某莹其他诉讼请求。

 

房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继承人继承的遗产是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一号房屋以及涉案存款属于张某、赵某的遗产,应由其继承人即张某文、张某莹、张某鑫继承。

结合查明的事实,考虑到张某鑫在居住等方面给予被继承人更多扶助,故在分配遗产时,可以适当多分。在分割遗产时一并考虑处理。对于一号房屋的分割,综合考虑本案实际情况,该房屋由张某鑫分得为宜,并由张某鑫分别给付张某文、张某莹房屋折价款。折价款数额,结合上述考虑以及当事人关于房屋价值的陈述意见处理。张某鑫要求从遗产中先行获得补偿款50万元,因双方就该意见未签订书面协议,现张某文、张某莹不同意给付张某鑫补偿款,不能认定双方已达成一致,故法院不予采纳。

张某鑫要求从遗产获得房租款、装修款,因房租、装修费不属于被继承人的债务,故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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