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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律师——法院判决过房屋登记人与居住人共有房屋登记人可以起诉腾房吗

来源:创始人   作者:创始人   时间:2022-05-27


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13426037149)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从业十五余年,带领专业房产法律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读者。(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原告诉称

二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二原告最终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三被告腾退北京市西城区一号的涉案房屋,将该房屋退还给二原告。关于房屋使用费,二原告准备另案向三被告主张。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事实与理由:二原告系夫妻,原告一与被告齐某豪系舅甥关系,被告一和被告二是夫妻关系,被告三是被告一和被告二的婚生女。北京市西城区一号(以下简称:涉案房屋)系二原告的夫妻共同财产,两原告系涉案房屋的合法所有权人,对该房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2005年,被告齐某豪因结婚需要暂住该房,因亲属关系,被告象征性支付了房屋使用费,2005年每月给833元,2015年每月给2000元,2016年起就不再支付了。现原告几次欲收回涉案房屋至今未果。

被告现在其他地方已有宽敞的住房。两原告于20177月和201912月先后两次起诉被告齐某豪等人腾房,被告均以其他理由干扰、拖延审判进程。被告方的行为造成了二原告合法权益持续被损害、严重的浪费了司法资源,对方要依法承担举证责任方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现涉案房屋由被告三人长期占有和使用,三被告占有使用涉案房屋系侵权行为,严重侵害了二原告的合法权益,并给二原告经济上造成重大损失。请依法支持二原告的诉讼请求。

二原告于20177月起诉被告腾房,由于对方起诉确权,法院要先确权,一审判决之后我们上诉,中级法院,撤销了该一审判决。之后二原告于201912月再次起诉三被告腾房,法院作出判决判令三被告腾房且支付房屋占用费,对方不服上诉,后又因对方又起诉,中院判决本案发回重审。被告之母林某娟于201711月起诉确权,但对方于201822日撤诉了。20196月,被告之母林某娟又起诉确权,但对方于201911月又撤诉了。被告之母林某娟于20206月又起诉确权,该案法院支持了其50%的产权,之后我方不服上诉,中院裁定书,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可是在2021525日,被告又撤诉了。

被告撤诉后,二原告又起诉本案,要求三被告腾房。被告一家三口在2005年就住进涉案房屋了,当时被告每月给二原告833元。这是被告主动给的,我们二原告没有主动索要。2015年的时候,被告也给过2000元,这也是对方主动给的,我们也收下了。从201611日之后到现在,三被告一直没给钱。201611日之后的租金一直没有给,我们口头要过,但没有证据证明要过。另外,二原告认为被告在石景山有正式住房,但我没证据,具体地址也不知道。二原告是2006年取得的涉案房屋的产权证,产权人登记是林某君,涉案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涉案房屋地址是西城区一号房。

 

被告辩称

三被告辩称,不同意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林某娟是被告齐某豪的母亲,林某娟(姐)与原告林某君(弟)是姐弟关系。双方经家庭合议存在合作购房关系,共同购买了案涉房屋,现林某娟已经在西城法院诉讼立案,于2021628日立案,双方对案涉房屋有权属有争议。三被告居住在案涉房屋属于有权居住,不应搬离和支付使用费,不同意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同时因双方的合作购房关系案件正在审理,本案应中止。

另外,我们曾起诉了借名买房合同纠纷,是在2020年的6月份起诉的,借名购房合同纠纷法院支持了我们的请求,我们取得了涉案房屋50%的产权,后来对方上诉到中院,该案被发回重审了,之后我们又撤诉了,是因为经与法官沟通,我们主要也是认为合作共同购房更接近一些,可能继续起诉借名购房还是有风险。现在我们又起诉了,合作购房合同纠纷,该案原告是林某娟,被告是林某君,现在案件正在审理中,未出判决。

20151231日之前,被告给原告钱的事实没问题,但是齐某豪在2015年之前,每年给原告1万元,201611日之后确实没有再给原告钱,这些钱都是齐某豪主动给的,不是原告和被告的约定,原告并未和被告约定给房屋使用费的事。另外,201611日之后的房屋使用费,原告根本就没有向我们要过。除了现在的案涉房屋,三被告在其他处没有正式住房。

 

法院查明

二原告系夫妻,于19861017日登记结婚。原告林某君与被告齐某豪系舅甥。被告齐某豪和被告姜某霞是夫妻,被告齐某是二人之女。案外人林某娟是被告齐某豪的母亲,是原告林某君的姐姐。

北京市西城区一号的涉案房屋,系原告林某君在2001年间原房屋拆迁取得的被安置房屋。在2006年,林某君取得了涉案房屋的产权证。经二原告同意,涉案房屋一直由三被告居住使用。使用期间,三被告曾给付二原告部分房屋使用费。庭审中,原、被告双方确认,自201611日之后,三被告未向原告继续支付房屋使用费。本案中,二原告起始要求三被告腾房并支付房屋使用费,诉讼中,二原告最终意见表示,因为证据及亲属关系问题,对于房屋使用费,二原告另行主张。

庭审中,三被告表示,被告齐某豪系依据林某娟的委托和指示居住在案涉房屋,因此属于有权居住。三被告并提交了本院作出的先行调解告知书和林某娟的民事起诉状,证明目前林某娟另案起诉林某君合同纠纷一案,请求法院判决涉案房屋二分之一的产权归林某娟所有。三被告以此为由要求中止审理本案。由于林某娟并非本案被告,三被告以案外人的合同纠纷为由要求中止审理本案的请求,本院未予准许。

 

裁判结果

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被告齐某豪、姜某霞、齐某将登记在林某君名下的北京市西城区一号房屋中三被告自己的物品腾空,并将该房屋交给原告收回。

 

房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由于涉案房屋登记在原告林某君名下,故法院认定林某君为涉案房屋的不动产所有权人。二原告系夫妻,涉案房屋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故涉案房屋为二原告的夫妻共同财产,二原告依法对涉案房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庭审中,三被告表示:被告齐某豪系依据林某娟的委托和指示居住在案涉房屋,因此齐某豪对涉案房屋有权居住。由于三被告并未提供证据证明案外人林某娟对涉案房屋享有所有权,故对三被告的该抗辩理由,法院不予采纳。

三被告经涉案房屋的所有权人二原告同意,可以在涉案房屋居住。现所有权人二原告要求三被告腾退涉案房屋,三被告即应当予以腾退。由于三被告表示自己没有其他住房,法院考虑寻找新的房屋需要一定的时间,故对三被告的腾房时间,酌情予以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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