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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继承纠纷——代位继承,能否优先与法定继承?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20-06-10


北京房地产律师靳双权,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从业十二余年,带领专业房产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在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房地产纠纷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基本案情
原告诉称
原告王某一诉称:周某九与郑某八是夫妻关系,生有五个子女,分别是周某三、周某七、周某二、周某四、周某五。周某七于1985年12月22日因车祸去世,生前育有两个子女即本案原告王某一、王某六。郑某八于2007年1月去世,周某九于2012年1月29日去世,两人留有北京市某某区某某胡同某号院某号房屋一座,存款约14万元。周某九去世时,上述房屋面临拆迁。2012年4月8日,二原告及周某二、周某四共同委托被告周某五处理拆迁事宜。之后二原告向周某五主张分割拆迁款,周某五只同意给付40万元,双方不能达成一致。同时周某九去世时,留有存款14万元,其单位发放抚恤金19万元,被告周某五与其他继承人私分。二原告之母周某七是被继承人周某九的合法继承人,周某七先于周某九之前去世,二原告享有对于周某九遗产的代位继承权。现请求法院判决四被告按照法定继承份额给付二原告周某九房屋拆迁款2599273元的四分之一。
 
被告辩称
被告周某二辩称:原告所述亲属关系属实。周某七对于被继承人没有尽到赡养义务,所以应当不分或者少分遗产。三被告对于被继承人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周某二、周某五都患有疾病,周某三生活比较困难,所以,三被告应当多分遗产。同时,被告周某三还代替周某九对周某九的父母尽了赡养义务,周某三应当多分遗产。我认为XX号公房拆迁补偿款应包括标准房地产价格、标准重置价格、设备装修款,该协议第三项全部款项应作为遗产进行分割。拆迁补偿是针对房屋所作的补偿,应当作为遗产分割。使用权的房屋与所有权房屋的唯一区别,就是所有权房屋有重置价格。
 
二.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周某十与郑某八是夫妻关系,生有子女五人即周某四、周某三、周某七、周某二、周某五。郑某八因死亡于2007年3月14日注销户口,周某十于2012年1月29日死亡。周某七于1985年12月22日因车祸死亡,生前育有子女二人即本案原告王某一、王某六。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均确认周某十与郑某八的父母均先于周某十、郑某八之前死亡。周某十生前与国家国内某局签订《房屋买卖契约》,约定甲方将某某区某某某号楼某号房屋以成本价出售给乙方,此后上述房产登记在周某十名下。
2012年4月8日,周某二、周某四、王某一、王某六作为委托人与受委托人周某五签订《授权委托书》,主要内容为“房屋产权人周某九已故,被拆迁房屋坐落于某某某号,经家庭直系亲属、子女共同协商一致后,现同意委托周某五为我们的代理人,其代理权限为:协商拆迁补偿事宜、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办理拆迁房屋的交房手续,及领取拆迁补偿款等事宜。我们一致同意将补偿款做到周某五名下。”同日,周某五与拆迁人北京某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住宅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协议》,主要内容为“甲方因丰盛危改建设,需要拆迁乙方在拆迁范围内某某区某某某号楼某号所有的房屋。乙方在拆迁范围内正式住宅房屋3间,建筑面积52.90平方米。拆迁补偿、补助总计:人民币2599273元。”庭审中,被告周某五陈述其于2012年6月8日代委托人领取了上述3门3号房屋的拆迁款共计2599273元,此后该笔款项由周某五保管。
另查,北京市某某区某某某号房屋原是公房,周某十为承租人。2012年4月7日,周某四与拆迁人北京某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住宅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协议》。
 
三.法院判决
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被告周某五给付原告王某一、原告王某六共计人民币六十六万九千八百一十八元二角五分。
 
四.律师点评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继承开始后,没有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法定继承办理,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是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当事人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撤回承认并经对方当事人同意,或者有充分证据证明其承认行为是在受胁迫或者重大误解情况下作出且与事实不符的,不能免除对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
本案中,根据查明的事实,某某区某某某号楼某号房屋原是被继承人周某十名下所有之房产,周某十死亡后,该房产应当作为其遗产由其继承人依法继承。现该房产已经拆迁,周某十的继承人也已经与拆迁公司达成书面补偿协议,并由其继承人的共同委托人周某五实际领取了上述房产拆迁款。原告之母周某七是被继承人周某十夫妇之女,且先于周某十夫妇死亡,原告作为周某十夫妇的晚辈直系血亲,有权依法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故原告要求分割上述房产拆迁款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予以支持。
被告周某四明确表示放弃分割上述房产拆迁款,对此不持异议。被告周某二、周某五、周某三主张其尽了主要赡养义务、身体患病,要求多分遗产,但是未向本院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且原告对三被告的此项主张不予认可,并称其也对被继承人尽了相应赡养义务,故对三被告要求多分遗产的意见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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