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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拆迁安置——安置房产分配不均,能否换取现金补偿?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20-06-10


北京房地产律师靳双权,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从业十二余年,带领专业房产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在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房地产纠纷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基本案情
原告诉称
原告马某一诉称:马某一、马某二夫妇育有二子,长子马某三,次子马某四。2018年5月1日,马某一、马某二与马某三、马某四签订《房产及资金分配协议书》,马某一、马某二将自有某某市某某区某某村XXX号院落房屋拆迁补偿款中2302800元分别赠与长子马某三个人1166600元和次子马某四个人1136200元。因马某一患有脑梗,需要治疗,马某一、马某二没有任何住所,2018年6月20日三方签订新的《协议书》。根据《协议书》的约定,马某四于2018年7月12日向马某一、马某二返还赠与款1136200元。但马某三及李某五至今未将《协议书》约定的上述款项返还马某一、马某二。现请求法院依法判令马某三、李某五返还马某一、马某二1166600元赠与款;
 
被告辩称
被告李某五述称:2018年5月1日马某一、马某二与马某三签订的《房产及资金分配协议书》不是单纯的赠与合同,而是属于分家协议书性质:是马某一、马某二对其与马某三及李某五等共有财产的分配,马某三仅是李某五、马某三、马某六及马某七一家的签字代表;且协议内容均是对其家庭财产的分割或者分配;《房产及资金分配协议书》的内容明确记载是为了促进家庭和谐,保持家庭和睦,防止家庭纠纷的,且结合涉案款项交付给李某五的事实,再次证实了涉案款项不是对马某三个人的赠与。马某一、马某二不存在生活严重困难无法生活的情形,更不存在没有住所的情形,马某二为马某一及马某二在某某区某某小区X区XXX号租赁房屋一套用于马某一、马某二居住生活,所以马某一、马某二不存在任意撤销权及法定撤销权情形。所以应该驳回马某一、马某二的诉讼请求。
 
二.法院判决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马某一与马某二是夫妻关系,育有二子:长子马某三、次子马某四。李某五是马某三之妻。2018年4月29日,马某一作为乙方与某某市某某区某某街道办事处某某村民委员会、某某市某某区某某街道办事处、某某市某某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作为甲方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约定:甲方需拆除乙方所有的位于某某办事处某某的住宅房屋;乙方选择按宅基地面积进行货币安置补偿;乙方现有安置人口2人,补偿款共计3426720元。同日,马某一与某某村委会签订《补偿协议》,约定某某村委会补偿马某一30000元。
2018年4月29日,马某三作为乙方与某某村委会、某某市某某区某某街道办事处、某某市某某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作为甲方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约定:甲方需拆除乙方所有的位于某某办事处某某的住宅房屋;乙方选择按人口数量选择安置房;乙方现有安置人口7人,补偿款共计423406.5元。同日,马某三与某某村委会签订《补偿协议》,约定某某村委会补偿马某三130000元。
2018年5月1日,马某一、马某二与马某三、马某四签订《房产及资金分配协议书》,就某某市房产拆迁后,两座房产的分配及补偿款的分配问题达成协议,约定:第一条、XXX号院落由马某一、马某二夫妇按宅基地选择货币安置拆迁款计3426720元;第二条、XXX号院落由马某三、李某五、马某四、七口人,共可享有安置房三套,其中马某三一家四口94平方米两套,马某四一家三口141平方米一套;第三条、XXX号院落房产拆迁补偿款为346270元,XXX号院落地上物补偿为423406.5元。
2018年5月30日,马某一账户转账存入3426753.32元,6月7日,马某一向马某三之妻李某五账户存入1166600元,向马某四之妻从某账户存入1136200元。
 
三.法院判决
马某三、李某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马某一、马某二款项1166600元;
 
四.律师点评
马某一、马某二与马某三及马某四于2018年5月1日签订的《房产及资金分配协议书》、于2018年6月20日所签订的《协议书》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均是有效合同。结合本案情况,2018年5月1日签订《房产及资金分配协议书》后,马某一向马某三之妻李某五账户转款1166600元,向马某四之妻从某账户转款1136200元,马某一已经履行了该协议,经审查,该两笔款项是马某一签订拆迁安置协议所获得的款项,与马某三、李某五、马某四等人所享有的拆迁安置利益不重合,故该拆迁款项是马某一、马某二的财产,是赠与马某三、马某四。
后马某一、马某二、马某三重新达成协议,约定赠与条款作废,由马某三返还马某一、马某二1166600元,是合同当事人合意解除了该合同的赠与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的,可以解除合同;第九十七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中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因该款项是转入李某五账户,马某三、李某五是夫妻关系,故马某一、马某二要求马某三、李某五返还该款项于法有据,予以支持。李某五辩称不应返还款项的各项理由依据不足,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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